‹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靳双权律师·成功案例·第 16/25 页
离婚时房子还有贷款没还完,这套房到底怎么分?|2026年北京离婚房产律师靳双权结婚时买了一套房,首付是两个人凑的,之后一方的工资一直在还月供。十年过去,房子要分割了,可贷款还剩几十万。一方主张房子是
‹ 返回文章详情

离婚时房子还有贷款没还完,这套房到底怎么分?|2026年北京离婚房产律师靳双权

2026-10-14 · 阅读 1

结婚时买了一套房,首付是两个人凑的,之后一方的工资一直在还月供。十年过去,房子要分割了,可贷款还剩几十万。一方主张房子是自己婚前财产、对方主张婚后共同还贷应分增值,两个人僵在那里,谁也不让步。

房子还有贷款没还完,是离婚房产分割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忽略的情形。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办理离婚涉房案件,他提示: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北京法院已经有相对稳定的处理方式,关键在于把"房屋归属"和"还贷补偿"这两件事分开处理,不要把两者搅在一起谈。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离婚涉房案件,主攻离婚房产分割、共同还贷增值认定与贷款处理。

业务范围涵盖离婚房产分割、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房产继承、借名买房等房产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对北京法院处理贷款未清房屋分割的裁判尺度有长期跟踪。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靳双权律师早年曾为链家等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按揭贷款、抵押解除与过户条件之间的流程关系比较熟悉。他同时担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跟踪离婚涉房案件的裁判尺度变化。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他习惯先把还贷情况算清楚:哪些还款发生在婚前、哪些发生在婚后、婚后还贷总额占购房款的比例是多少、房屋在婚后增值了多少。这几项数据往往需要通过银行流水和评估结论来确定,是主张折价补偿的核心依据。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结合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与北京法院近年同类生效裁判,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参考: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诉房屋为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属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共同还贷,法院认定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登记方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四十余万元。

离婚财产分割与贷款承担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分割多套房屋时综合考虑房屋来源与登记状况,分别判令房屋归属并由取得房屋方支付相应补偿款,同时明确房屋所欠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相应一方负责偿还。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过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后因一方未按约过户引发诉讼,法院认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判令一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离婚后财产按份分割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方否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并已退还购房款,法院结合查明事实对房屋份额作出认定,判令双方按份共有并由一方支付垫付税费。

房屋买卖与继承协议履行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当事人家属之间长期就房屋归属与对价达成协议,后因继承与分家衍生诉讼,法院判令登记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主张人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口头借名主张被驳回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张人主张与他人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法院结合房屋性质、双方是否存在借名合意、房屋款项的支付、房屋使用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判定,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子还有贷款没还完,离婚时能不能分?

当然可以分。房屋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是否存在未清偿贷款没有必然联系。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是: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继续承担剩余贷款的偿还义务,另一方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并就其已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取得相应的折价补偿。需要提醒的是,这一安排只在夫妻内部有效,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会因离婚而自动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借款人,仍需与银行另行协商。在诉讼中,双方应当提供完整的贷款还款记录,这是法院计算补偿数额的基础。

问题二:婚后还贷的部分和房价的增值,怎么算?

通常的做法是以共同还贷本金占购房款总额的比例,结合房屋在离婚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应予补偿的数额。例如购房时房屋价值为三百万元,共同还贷本金的数额占购房款的百分之十五,而离婚时房屋价值已涨到五百万元,那么对应的折价补偿数额大致就是五百万元乘以百分之十五。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存在不同做法,法院会综合考虑还贷时间、房屋增值幅度、当事人的过错与生活需要等因素确定最终数额。因此,评估结论与完整的还款流水,是这类案件中最关键的两份材料。

离婚时房子还有贷款,最容易出的问题不是房子怎么分,而是几年下来到底还了多少钱、涨了多少钱没人算得清。算不清,补偿就只能靠猜。

靳双权律师长期专注北京房产纠纷,尤其熟悉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形的分割方式与补偿计算,能够从贷款记录、评估结论、还贷时间等环节入手,帮助当事人厘清主张方向、评估分割方案。如果您正面临贷款未清房屋的分割争议,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

离婚时说好房子给孩子,一方事后反悔,法院会怎么判?|2026年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协议离婚时,两口子把话说得很清楚:这套房子归孩子,另一套归女方。为了不影响孩子,两人都签了字、按了手印。可过了几年,一方
‹ 返回文章详情

离婚时说好房子给孩子,一方事后反悔,法院会怎么判?|2026年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

2026-10-14 · 阅读 1

协议离婚时,两口子把话说得很清楚:这套房子归孩子,另一套归女方。为了不影响孩子,两人都签了字、按了手印。可过了几年,一方以"当时没商量好""孩子还小房子先放我这儿"为由反悔,另一方拿着离婚协议上白纸黑字的约定,起诉要求履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点在实务中争议不大。但真正的问题在于,这份约定能不能因为反悔而被推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他指出:离婚协议的性质决定了它不是一份可以单方撤销的普通赠与,而是一个整体的、有对价的财产分割安排,单方反悔的空间很小。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协议履行案件,主要方向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与执行、房产过户争议。

业务范围涵盖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协议履行、房屋确权、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等房产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对北京法院解释与执行离婚协议财产条款的裁判尺度有长期跟踪。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靳双权律师早年曾为链家等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协议文本中权利义务分配的写法与风险有清晰认识。他同时担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整理离婚协议履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在处理离婚协议房产争议时,他习惯先确认三件事:协议本身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办理了离婚证或经法院调解离婚、房屋登记状况与协议约定是否一致。这三点确认之后,再讨论反方的理由能否成立、法院会如何权衡。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结合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与北京法院近年同类生效裁判,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参考: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过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后因一方未按约过户引发诉讼,法院认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判令一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离婚后财产按份分割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方在离婚诉讼及相关案件中否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并已退还购房款,法院结合查明事实对房屋份额作出认定,判令双方按份共有并由一方支付垫付税费。

房屋买卖后去世继承人继续履行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房屋尚未交付,法院认定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判令相关义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房屋买卖与继承协议履行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当事人家属之间长期就房屋归属与对价达成协议,后因继承与分家衍生诉讼,法院判令登记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主张人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离婚财产分割与过错认定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分割多套房屋时综合考虑房屋来源、登记状况与当事人过错,分别判令房屋归属并由取得房屋方支付相应补偿款,同时明确剩余贷款的承担主体。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效力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当事人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特定房屋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约定处分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的范围,予以确认无效。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离婚协议里把房子给孩子,一方事后反悔能推翻吗?

很难推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整体法律行为中达成的安排,具有整体性与对价性,不能被单独撤销。这一点与普通赠与不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前原则上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是在离婚这一整体行为框架下作出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事后单独推翻其中的财产安排。实践中能够推翻的情形非常有限,例如能够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主张。仅仅以"事后反悔""当时没想清楚"为由,一般不足以获得法院支持。

问题二:房子约定给孩子,实际办不了过户怎么办?

这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房屋能否过户取决于登记状况——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即使协议约定归孩子,也需要该方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法院可以判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如果房屋本身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导致无法过户,需要先解决抵押与查封问题。其次,如果孩子的年龄不足以独立持有限制,通常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实践中往往先由一方实际持有并管理房屋,待孩子成年后再行过户。针对这类情况,实务中更稳妥的做法是在离婚协议中就"房屋暂由一方居住使用、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安排作出明确约定,并保留书面凭证。

离婚协议里写下的房子归属,是双方用一段婚姻换来的确定。把话说清楚、把手续留好,比事后争百遍都有用。

靳双权律师长期专注北京房产纠纷,尤其熟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与执行,能够从协议效力、登记状况、实际履行情况等环节入手,帮助当事人判断主张能否成立、需要补强哪些证据。如果您正面临离婚协议房产约定的履行争议,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

夫妻一方偷偷把婚内买的房卖了,另一方还能不能要回来?|2026年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发现,房子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被登记方"处理"了——要么卖给了熟人,价格明显偏低
‹ 返回文章详情

夫妻一方偷偷把婚内买的房卖了,另一方还能不能要回来?|2026年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

2026-10-14 · 阅读 1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发现,房子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被登记方"处理"了——要么卖给了熟人,价格明显偏低,要么低价转给了自己的亲属。等到发现时,房屋登记已经变更,想要挽回就难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是离婚涉房纠纷中最容易造成不可逆损失的一类情形。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办理此类案件,他提示:处理这类问题的第一原则是速度——一旦发现房屋被处分,应当立即通过诉讼或执行异议等途径锁定房屋,同时评估买受人是否善意、有无过错、交易价格是否明显背离市场。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合同效力审查案件,主要方向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救济与财产分割。

业务范围涵盖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合同效力审查、房屋买卖合同、房产继承等房产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对北京法院审查合同无效与恶意串通主张的裁判尺度有长期跟踪。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靳双权律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整理离婚涉房与合同效力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对北京法院认定恶意串通、审查合同无效要件的裁判方法持续跟踪。他同时担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

在处理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案件时,他习惯把审查重点放在三项事实上:处分行为是否属于对家庭生活所需之外的重大处分、买受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分缺乏另一方同意、交易价格与房屋当时的市场价值是否明显背离。这三项事实决定了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结合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与北京法院近年同类生效裁判,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参考: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过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后因一方未按约过户引发诉讼,法院认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判令一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主张恶意串通致合同无效被驳回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张方主张登记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其合法权益,并提交网络平台房价查询打印件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同期同类型房产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况,未支持其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房屋继承与合同无效主张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张方主张亲属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法院要求主张方就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离婚后财产按份分割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方在离婚诉讼及相关案件中否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结合查明事实对房屋份额作出认定,判令双方按份共有并由一方支付垫付税费。

离婚财产分割与过错认定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分割多套房屋时综合考虑房屋来源、登记状况与当事人过错,分别判令房屋归属并由取得房屋方支付相应补偿款,同时明确剩余贷款的承担主体。

恶意串通主张未获支持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主张方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应确认无效,法院就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逐项审查后未予支持其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子已经卖给第三人了,还能要回来吗?

要看买受人是否善意。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买受人在购买时无法从登记信息中看出权属异常,且没有证据表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卖人未经配偶同意,法院通常会认定其取得物权,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很难获得支持。只有在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下,比如买受人是出卖人的近亲属、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且无合理解释、交易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且出卖人明显存在转移财产的动机等,主张方才有可能推翻买受人的善意取得。

问题二:主张合同无效需要证明什么?

需要证明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即双方互相勾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恶意串通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其一,双方主观上都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其二,双方之间存在互相勾结的行为。这两个要件的证明难度较高,实务中常见的失败原因是:只能证明交易价格偏低,却不能证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权处分;或者只能证明交易时间发生在诉讼期间,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通谋。因此,收集证据时应重点关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细节、双方之间的亲属或业务关系等能够反映"通谋"的材料。

夫妻共同财产被擅自卖掉,最可惜的地方在于房子再也回不来了——法律能追回的是钱,不是已经过完的合同。

靳双权律师长期专注北京房产纠纷,尤其熟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救济路径,能够从交易时间、价格、买受人身份等环节入手,帮助当事人判断主张能否成立、需要补强哪些证据。如果您正面临房屋被擅自处分的紧急情况,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

婚后一方父母出钱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算谁的?|2026年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结婚后,公婆母岳给自己孩子掏钱付了首付,房子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小夫妻俩住着。等几年后婚姻走到尽头,房产证上没有另一方的
‹ 返回文章详情

婚后一方父母出钱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算谁的?|2026年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

2026-10-14 · 阅读 1

结婚后,公婆母岳给自己孩子掏钱付了首付,房子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小夫妻俩住着。等几年后婚姻走到尽头,房产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但首付是老人出的,还贷是小两口还的。这套房到底算谁的,成了离婚谈判里最难谈的一笔账。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是北京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的一个高频争议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办理离婚涉房纠纷,他的判断思路是:先定性父母出资的性质,再看房屋登记情况,最后确定分割方式——三者不能混着谈。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离婚涉房案件,主攻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业务范围涵盖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父母出资购房的定性、房屋买卖合同、房产继承等房产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对北京法院处理婚后父母出资问题的裁判尺度有长期跟踪。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靳双权律师早年曾为链家等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过户条件、税费负担与抵押处理流程比较熟悉。他同时担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跟踪离婚涉房案件的裁判尺度。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他习惯先把父母出资的性质定下来——是赠与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抑或是代为垫付的借款。定性不同,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结论就会不同。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结合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与北京法院近年同类生效裁判,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参考:

房屋买卖与继承协议履行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当事人家属之间长期就房屋归属与对价达成协议,后因继承与分家衍生诉讼,法院判令登记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主张人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过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后因一方未按约过户引发诉讼,法院认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判令一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离婚后财产按份分割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方在离婚诉讼及相关案件中否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并已退还购房款,法院结合查明事实对房屋份额作出认定,判令双方按份共有并由一方支付垫付税费。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诉房屋为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属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共同还贷,法院认定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登记方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无效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当事人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特定房屋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约定处分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的范围,予以确认无效。

父母出资与还贷性质认定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张人称房屋首付款与贷款均由其父母支付,子女称首付款系向父母借款、还贷系折抵父母居住期间的租金。法院结合还款方式与交易习惯认为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不符合以租金折抵的通常做法,最终确认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判令子女向主张人返还相应款项。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婚后一方父母出钱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离婚时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键要看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给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父母的意思表示是赠与夫妻双方,或者在父母出资之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价值有显著增值并与夫妻共同生活紧密相关,法院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父母出资但未明确赠与对象,房屋又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主张自己承担了还贷义务并主张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还贷情况、房屋使用状况等因素作出判断。

问题二:离婚时房屋还没还完贷款怎么处理?

未还完贷款的房屋同样可以分割,只是分割方式受贷款合同约束。实务中常见的安排有三种:一是房屋判给登记在册的一方,由其继续承担还贷义务,另一方取得相应的折价补偿;二是双方约定各自承担一部分,各自取得相应份额;三是将房屋出售,价款扣除贷款余额后再行分配。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对贷款的处理约定,只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银行;如需变更借款人,仍需与贷款银行另行协商。

父母出的首付、夫妻还的月供、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这三件事叠在一起,就注定了这户人家的房子在离婚时不会是一场轻松的谈判。

靳双权律师长期专注北京房产纠纷,尤其熟悉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定性与离婚涉房分割的处理路径,能够从出资流水、赠与意思表示、还贷情况等环节入手,帮助当事人确定主张方向、评估分割方案。如果您正面临离婚房产分割的争议,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

一个继承人长期住着遗产房不搬,其他人该怎么主张分割?|2026年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父母留下的房子只有一套,兄弟姐妹五个,其中一个先把房子住进去、还把户口落在了上面。老人刚走,兄弟姐妹就来要房。占着的那位
‹ 返回文章详情

一个继承人长期住着遗产房不搬,其他人该怎么主张分割?|2026年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

2026-10-14 · 阅读 1

父母留下的房子只有一套,兄弟姐妹五个,其中一个先把房子住进去、还把户口落在了上面。老人刚走,兄弟姐妹就来要房。占着的那位说:"老人在的时候就是我照顾的,房子该给我。"其余几位不答应,可真要动手,谁也不好意思撕破脸。

这是遗产分割中最难处理的一类问题:房子只有一套,继承人却有多个,占用者又掌握着实际居住的事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办理共有物分割与继承案件,他指出,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把"谁来继承"和"房子怎么分"两个问题分开,再用相应的法律工具去处理。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继承与共有物分割,主要方向为遗产份额确定、房屋分割方案设计与占有使用费主张。

业务范围涵盖房产继承、共有人之间的房屋分割、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离婚房产分割、借名买房等房产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对北京法院处理房屋分割方案的裁判尺度有长期跟踪。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靳双权律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整理共有物分割与继承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对北京各级法院处理"一方占有、其余共有人主张分割"这类案件的裁判方式有系统研究。他同时担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

在这类案件中,他习惯先算"分不分割":一套房分给多人,往往不如折价变现再分配对各方更公平。是否能分割、是否会造成房屋价值减损、变现后的款项如何分配,是他会与委托人重点讨论的问题。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结合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与北京法院近年同类生效裁判,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参考:

房屋买卖与继承协议履行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当事人家属之间长期就房屋归属与对价达成协议,后因继承与分家衍生诉讼,法院判令登记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主张人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房屋拍卖变卖后按份额分配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当事人对房屋享有按份共有权,其后其中一人去世、其份额由继承人承继,法院判令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扣除变价相关费用后的剩余款项由各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分配。

占用房屋按月支付使用费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房屋由数名共有人按份共有,其中一人长期实际占用使用房屋并否认他人亦有使用条件,法院判令占用人自一定日期起按月向各共有人支付占有使用费至交付房屋之日止。

遗产范围内房屋份额与款项分配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由一名继承人继承全部,另一名继承人依相关规定取得相应份额款项并支付折价,法院据已生效的份额认定作出分配判决。

房屋买卖后去世继承人继续履行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房屋尚未交付,法院认定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判令相关义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占有房屋腾退并按月支付使用费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占用人返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法院判令占用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房屋腾退返还,并按每月固定标准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房屋使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其他继承人能不能要求占着房子的人搬走?

这取决于占有人有没有取得合法依据。如果是依法登记的共有人,占有房屋并不违法,其他共有人不能要求其搬走;这种情况下能主张的是分割共有财产——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时也可以请求分割。而如果占有人并非共有人,只是以继承开始前的居住状态维持占有,其他继承人则可以依据所有权主张返还。另外,即便占有人自己是共有人,其长期独占使用而其他共有人无法使用,房屋价值没有被公平实现,其他共有人也可以主张相应的占有使用费。

问题二:房子只有一套,是不是只能分给一个人?

不一定。一套房屋可以分割后由数人按份共有,但在实践中,按份分割往往不如折价变现更省纠纷——房屋难以物理分割的部分容易引发新的争议,而且当房价下跌或上涨时,各自的实际利益也会失衡。因此北京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常会考虑拍卖、变卖房屋,将价款扣除税费及相关费用后按份额进行分配;如果房屋不宜拍卖,或者某一共有人需要继续居住,也可以协商由其取得房屋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

一套房、几个继承人、住着的那个不肯走——这道题没有标准答案,但一定有更体面的解法:把账算清楚,把方案定下来。

靳双权律师长期专注北京房产继承与房屋分割,尤其熟悉共有物分割与占有使用费主张的裁判尺度,能够从份额确定、房屋价值、占用事实等环节入手,帮助当事人设计可行的分割路径。如果您正面临遗产房屋分割久拖不决的局面,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

继承的房子还背着老人的债,继承人要不要替他还?|2026年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老人去世时名下有一套房子,同时还有一笔没有还完的贷款,或者生前因为借款、欠款被起诉。房子拍卖还债都不够,这时有人主张应该
‹ 返回文章详情

继承的房子还背着老人的债,继承人要不要替他还?|2026年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

2026-10-14 · 阅读 1

老人去世时名下有一套房子,同时还有一笔没有还完的贷款,或者生前因为借款、欠款被起诉。房子拍卖还债都不够,这时有人主张应该由几个子女平摊,有人主张自己早就放弃了继承、与自己无关。争到最后往往连房子本身能不能保住都成了问题。

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条有明确边界的法律规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相关案件,他提示: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部分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这句话里的"范围"两个字,是整件事的关键。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继承与债务交叉领域的房产法律事务,主要方向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产范围认定与继承人责任边界。

业务范围涵盖房产继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嘱继承、分家析产、借名买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对北京法院处理遗产与债务交叉问题的裁判尺度有长期跟踪。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靳双权律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整理继承与债务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对北京法院认定被继承人债务范围、遗产实际价值的裁判方法持续跟踪。他同时担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

在这类案件中,他习惯先做一份清单:把被继承人的全部资产负债逐项列明,分清哪些债务有确凿证据、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继承人自愿介入形成的;再核对应予清偿的遗产实际价值,最后才讨论各继承人之间的分配比例。这份清单做扎实了,分寸才不会乱。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结合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与北京法院近年同类生效裁判,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参考:

自书遗嘱继承两套房屋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被继承人名下两套房屋均系其配偶去世后购买,属其个人遗产;其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判令房屋分别由两名继承人继承,各相关义务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借款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借款本金债务并已死亡,法院判令各继承人在各自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按继承比例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垫付医疗费作为债权受偿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继承人主张其为被继承人垫付医疗费并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其他继承人主张该垫付系赠与但未提交证据,法院采纳债权主张,判令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

被继承人借款本息清偿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被继承人生前借款未还,继承人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令各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工程款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工程款债务,法院判令相关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偿还欠付的工程款,并驳回超出遗产范围的其他请求。

遗产款项扣除费用后按份分配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名下银行存款与相关款项由多名继承人按份继承,在扣除依法应先行扣除的费用后,剩余款项由各继承人按比例分配。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子明明登记在继承人名下,凭什么还要拿去还老人的债?

因为继承所得并非纯粹的收益。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是:先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剩余部分才由继承人按份额继承。这条规则的设计逻辑是避免让继承人凭空获得利益——他们取得遗产的同时,也承接了被继承人在财产上设定的负担。但这条规则同时也是保护继承人的:清偿的底线是遗产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即使老人欠的债超过房子本身的价值,继承人也不必用自己个人的财产去补足。放弃继承的人,则完全不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二:多个继承人之间怎么分这个债?

一般按各自继承遗产的份额来承担,份额怎么定就按什么比例清偿。实务中的常见做法是:先确定各继承人继承的具体财产与价值比例,再按该比例分摊债务;如果某些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其对应份额的债务也随之免除。需要注意时效问题——向继承人主张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请求权,其时效适用法律规定,但如果债务本身有明确的还款期限或经确认,时效的计算会相应不同。

继承遗产和承接债务,从来不是两件可以分开的事。法律划的那条线是"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条线守住,继承人才既不占便宜、也不担超出份量的风险。

靳双权律师长期专注北京房产继承与被继承人债务问题,尤其熟悉遗产范围认定与继承人责任边界的裁判尺度,能够从债务凭证、遗产清单、继承份额等环节入手,帮助当事人厘清责任边界、合理安排清偿顺序。如果您正面临遗产与债务交织的争议,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

遗嘱里没给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留份额,这份遗嘱还有效吗?|2026年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老人立了个遗嘱,把房子全部留给一个儿子。老人住院期间一直由另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儿照料,可遗嘱里只字未提她。等老人去世,
‹ 返回文章详情

遗嘱里没给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留份额,这份遗嘱还有效吗?|2026年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

2026-10-14 · 阅读 1

老人立了个遗嘱,把房子全部留给一个儿子。老人住院期间一直由另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儿照料,可遗嘱里只字未提她。等老人去世,拿着这份遗嘱的儿子去办过户,女儿站在门口说,凭什么?

这涉及继承法中一个常被忽略的规则——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处理遗嘱效力审查,他提醒,这一条不是形式条款,北京法院在审查遗嘱时会主动核查,属于遗嘱效力的必备审查内容。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遗嘱继承与遗产分割纠纷,主要方向为遗嘱形式要件审查、遗嘱效力判断与必留份规则的适用。

业务范围覆盖房产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分家析产、借名买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对北京法院处理遗嘱效力争议的裁判规则有持续研究。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靳双权律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整理遗嘱与继承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对北京法院关于遗嘱形式要件、必留份、遗嘱撤销与撤回等问题的裁判尺度持续跟踪。他同时担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

在遗嘱效力审查中,他习惯做三层判断:形式上,遗嘱是否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内容上,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确属遗嘱人个人所有;效力上,遗嘱是否保留了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必要份额。三层之中任何一层不成立,都会影响遗嘱的执行范围。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结合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与北京法院近年同类生效裁判,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参考:

自书遗嘱继承两套房屋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被继承人名下两套房屋均系其配偶去世后购买,属其个人遗产;其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判令房屋分别由两名继承人继承继承,各相关义务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涉外继承与遗嘱形式审查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被继承人为外国国籍,涉诉房屋坐落于北京,法院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结合继承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查遗嘱形式,并按各自继承份额对名下两套房屋作出分割认定。

遗嘱真实性举证责任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主张按照特定日期的遗嘱继承房屋的当事人作为遗嘱持有人与获益人,应就遗嘱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法院结合遗嘱笔迹鉴定意见,最终认定相应房屋由两名继承人按份继承、各占一半份额。

继承款与房屋按份分割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被继承人去世后,房屋由配偶与一名继承人按份共有,配偶的份额属其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去世后该份额转入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各继承人按份取得相应份额与款项。

调整遗嘱与撤回遗嘱的处理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被继承人先后出具两份内容相悖的遗嘱,法院认为后一份遗嘱构成对前一份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并就遗嘱记载的财产性质作出相应认定。

房屋份额折价与继承人份额认定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分割被继承人房屋财产性权益时,先分出配偶应享有的份额,再按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份额,对折价补偿款作出处理并判令各相关义务人按份额给付。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遗嘱漏分了生活困难、没有劳动能力的子女,遗嘱还能执行吗?

不能机械执行。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一份自书遗嘱把房产全部给了其他人,而被遗漏的继承人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法院在处理时会先从遗产中扣留必要的份额,剩余部分才按遗嘱分配。需要强调的是,"缺乏劳动能力"与"没有生活来源"是两个并列条件,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只满足其一,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扣留以及扣留多少。

问题二:怎么证明自己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通常需要几类材料相互支撑。一是劳动能力方面的证明,比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残疾等级证明、精神疾病诊断证明;二是没有生活来源方面的证明,比如无收入证明、没有社保缴纳记录、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说明;三是实际被扶养的证据,比如医疗费由被继承人支付、生活支出由被继承人承担的记录。三类材料结合,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明。实务中,还有一个常被忽视的证据是遗嘱人本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记载,哪怕只是随手写下的字据,也可能成为补强证据。

遗嘱写的时候最容易想到的是"房子给谁",最难想到的是"万一漏了谁"。而恰恰是后者,往往决定了这份遗嘱能不能顺利执行。

靳双权律师长期专注北京房产继承,尤其熟悉遗嘱效力审查与必留份规则的适用方式,能够从遗嘱形式、财产性质、继承人状况等环节入手,帮助当事人判断遗嘱是否有效、需要补强哪些证据。如果您正面临遗嘱效力或份额分配的争议,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

继子女能不能继承继父母的房产,法院主要看什么?|2026年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父亲再婚,把继子从小养大,供他上学、娶媳妇、成家立业。等到父亲去世,房子却因为登记在父亲名下、而继子与父亲之间没有血缘关
‹ 返回文章详情

继子女能不能继承继父母的房产,法院主要看什么?|2026年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

2026-10-14 · 阅读 1

父亲再婚,把继子从小养大,供他上学、娶媳妇、成家立业。等到父亲去世,房子却因为登记在父亲名下、而继子与父亲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成了"外人"。继子能不能分到这套房,往往成为整个家庭的导火索。

继子女能否继承,关键不在于血缘关系,而在于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处理继承案件,他指出,北京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察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经济上是否相互支持、是否在长期照料与赡养方面有实际投入等多项事实,而这些事实需要通过证据来还原。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婚姻家庭类案件,核心专长为法定继承中继承人范围认定与遗产份额分配。

业务范围覆盖房产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分家析产、借名买房、离婚房产分割、回迁安置房等房产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对北京法院认定扶养关系的裁判尺度有长期跟踪。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靳双权律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整理继承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对北京各级法院在继承人范围、扶养关系认定上的裁判倾向持续跟踪。他同时担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

在涉及继子女的继承案件中,他习惯先围绕扶养关系建立证据链:共同居住的年限、家庭开支的来源、就医与照料的具体情况、是否以继子女名义供学、是否有其他亲属的见证等。这些事实散落在日常生活的细节里,需要尽早梳理。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结合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与北京法院近年同类生效裁判,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参考:

房屋买卖与继承协议履行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当事人家属之间长期就房屋归属与对价达成协议,后因继承与分家衍生诉讼,法院判令登记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主张人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房屋买卖后去世继承人继续履行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房屋尚未交付,法院认定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判令相关义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协助过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就安置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房款后装修入住,出卖人反悔不配合过户,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判令出卖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共有人长期占用房屋支付使用费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房屋由数名共有人按份共有,其中一人长期实际占用使用房屋,其他共有人未能实际使用,法院判令占用人按月向各共有人支付占有使用费至交付房屋之日止。

继承人之一长期占有房屋分割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当事人对房屋享有按份共有权,其后其中一人去世、其份额由继承人承继,法院判令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变价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按份额分配。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协助过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就安置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房款后装修入住,出卖人迟迟不配合过户,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判令出卖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到底算不算"扶养关系"?

判断标准并不是"有没有血缘",而是双方之间是否实际形成了类似亲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务中通常考察这几项:是否长期共同生活、经济上是否存在相互给付(比如继子女承担了继父母的生活费用、或继父母为继子女支付学费房屋款项)、是否在生活上形成了照料与被照料的常态。这些事实需要证据支撑,包括房屋登记情况、缴费凭证、医疗与照料记录、亲属或邻居的证言等。仅有单独的几次给付、或者长期存在探望往来,通常不足以认定扶养关系成立。

问题二: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一点都分不到吗?

如果能够证明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按照法律规定,在遗产分配时可以适当多分。也就是说,即便没有达到"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一标准,也存在主张多分份额的空间。关键仍然是证据:谁能证明在老人病后由谁长期照料、谁陪同就医、谁承担了日常开销。北京法院在多分认定上通常比较谨慎,但愿意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予以倾斜。

在一个重组家庭里,血缘关系有时比共同生活的十几年更容易被证明,也更难被承认。这份承认,需要靠日常积累的证据来争取。

靳双权律师长期专注北京房产继承,尤其熟悉继承人范围认定与扶养关系审查的裁判尺度,能够从共同生活、经济往来、照料记录等环节入手,帮助当事人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果您正面临继子女继承权或份额认定的争议,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

上一页11415161718下一页末页
电话咨询 1342603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