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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靳双权律师·成功案例·第 15/25 页
子女主张以父亲名义购房系借名无据房屋按法定继承分割(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予以撤销。)一、案件背景房屋登记在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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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主张以父亲名义购房系借名无据房屋按法定继承分割

2026-10-15 · 阅读 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出资凭证却掌握在子女手中,其他继承人则以未出资为由否认借名关系。本案房屋系房改性质的央产房,被继承人先后去世,五名子女对归属各执一词。小女儿主张房屋系其以父亲名义出资购买、系借名买房,并持有父母生前签署的协议与兄弟姐妹出具的证明;其他子女否认其出资与协议效力,另有一位已故儿子的配偶与女儿作为转继承人主张份额。最终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份共有。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原告二儿媳与原告孙女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父亲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涉案房屋。事实与理由:父亲与母亲系夫妻,婚后育有五位子女,即大儿子、二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母亲于2006年6月25日去世,父亲于2017年1月17日去世,留有涉案房屋一套。二儿子与原告二儿媳系夫妻,原告孙女系二儿子之女,二儿子于2018年8月13日去世。协商分割未果,故起诉。

(二)被告抗辩

被告小女儿辩称:认可家庭关系,买房时全家人都知道她出的钱,有兄弟姐妹的证明和房屋协议,涉案房屋是其以父亲名义向国营第一五九厂购买,购房款、装修款等费用均由其出资。父亲另立遗嘱表示房屋归其所有,因父亲不识字而表述成代书遗嘱。涉案房屋系购买所得而非遗嘱继承所得,被起诉继承无依据。

被告大儿子辩称:涉案房屋属于父母自己所有,相关证明协议是小女儿找其两天后,以儿子要结婚需暂住为由让其在上面签字,当时是在空白纸上签的,故不认可证明的真实性。此外其曾赡养并安葬祖父母,应分得遗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

被告大女儿辩称:父母买房的情况其不知道,房子谁花的钱其也不知道,小女儿让其签字证明房子是她买的其就签了。认为该证明被单方包揽、格式不正规、内容不全,双方签字后应当每人保留一份而其方没有;受赠人选的不是长辈而是平辈;受赠人处没有签字手印;末句中无偿归小女儿所有的部分含义有歧义。

被告二女儿辩称:家庭关系认可,买房的时候其不知道,让签字的时候是证明房子是谁出的钱,但实际谁出的钱其不知道。

(三)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为夫妻,婚后育有子女五人:大儿子、二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母亲于2006年6月25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父亲于2017年1月17日死亡,母亲去世后父亲未再婚,双方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二儿子于2018年8月13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

小女儿提交打印遗嘱一份,载明:涉案房屋系父亲以工龄置换购买所得,老伴去世后未进行继承分割,故立遗嘱百年后将该房屋中其所有部分全部由小女儿继承。该遗嘱落款立遗嘱人处按有手印,代笔人处有父亲姓名签字字样,证明人处有见证人签字。小女儿陈述该遗嘱系其打印,父亲系文盲、签字系由保姆代签。二原告及各被告均不认可其真实性,表示立遗嘱时不在场。

另查明,1999年9月1日父亲与国营第一五九厂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由父亲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于2000年2月16日登记在父亲名下。经法院调查,涉案房屋属央产房,可以继承,不能上市交易,单位有6%产权。小女儿表示购房款系其交纳,其余各方均不认可;其另主张系借父亲名义购买、双方系借名关系,对此未举证证明。

再查明,2005年11月5日二儿子与小女儿签订房屋协议,载明:涉案三居室系小女儿于1995年购买、钱款全部由其所付、长期由父母居住,等到父母百年后此房屋产权、居住权永远属于小女儿所有;小女儿现居住的另一处住房系二儿子购买、待父母百年后搬出再返还,该约定与前项互为交易条件。此后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先后与小女儿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如将来继承分割该房屋,将其可分到的份额无偿赠给小女儿,庭审中三人均要求撤销。另查明,小女儿与其丈夫另案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二人所有,已被驳回。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涉案房屋系以父亲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故父亲应为所有权人,且属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小女儿辩称其系所有权人一节,其曾另案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该诉已被驳回。

母亲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由继承人均分。关于父亲是否留有遗嘱,小女儿庭审中认可该打印遗嘱系其自行打印、落款处签字非父亲本人所签,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父亲的遗产亦按法定继承均分。

关于二儿子应继承的份额,其与小女儿签订房屋协议时父母仍在世,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小女儿所有,未经父母同意及事后追认,故小女儿无法通过该协议获得所有权;因该项条件无法成就,以之为交易条件的另一项约定亦无法成就。故二原告作为二儿子的继承人,可通过转继承享有相应份额。

关于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的份额,虽其曾和小女儿签订赠与协议并出具证明确认将所继承份额赠与小女儿,但诉讼中三人均要求撤销赠与。根据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而在签订上述协议后,涉案房屋并未转移登记至小女儿名下,故三人有权撤销,撤销后仍有权继承遗产。

诉讼中各方无法就涉案房屋价值达成一致,亦不同意竞价,且该房屋系央产房无法上市交易,故法院根据各方应享有的继承份额依法确定各自份额。关于其辩称系其出资购买一节,涉案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购房收据所载交款人亦为父亲,其提交的仅是其他手足以协议、证明方式确认其出资情况,属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出资事实,故不予采信;其要求多分亦未举证。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房屋(标准价出售住宅)由二原告、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按份共有,二原告占百分之二十份额,其余各方各占百分之二十份额。案件受理费由各方各负担相应数额。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其一,对借名买房主张的审查:涉案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购房收据所载交款人亦为被继承人,而主张出资的子女所提交的仅是其他兄弟姐妹以协议、证明方式作出的确认。法院将这些文件定性为间接证据,最终未予采信。这提示主张借名的一方须提交付款凭证、流水记录等直接证据。

其二,对形式瑕疵的处理:无论是代书遗嘱的签字非本人所立,还是各份赠与协议中受赠人处未签字手印,法院均以是否满足法定形式要件为标准作出判断。遗嘱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赠与则因尚未交付财产且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而归于消灭,二者法律后果不同,但判断路径一致。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小女儿的抗辩策略是补强合意加扩大证据面:一方面以协议、证明等多份文件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试图补足合意要件;另一方面另案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通过判决固定权属结论。所有证据均出自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兄弟姐妹,属典型的间接证据,难以单独完成证明。

其他继承人的抗辩则抓住了两个要害:一是形式瑕疵,二是赠与可撤销。法律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涉案房屋始终未办理转移登记,于是三名兄弟姐妹在诉讼中一致主张撤销,即实现了防御目的。这一抗辩的价值在于:当对方无法证明款项交付时,从法律形式层面阻断其取得房屋的路径。

五、办案心得

一、借名买房在遗产场景中面对的第一道门槛是举证责任。登记信息与购房发票构成初步证据链,主张借名的一方须以付款凭证、流水记录等直接证据推翻。办理此类事项时,代持人应保留出资凭证并及时主张权利。

二、涉遗嘱继承的借名买房,应优先确保形式要件齐备。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签字,立遗嘱人本人签字或捺印亦为必备要件;本案因立遗嘱人文盲、签字系他人代签,形式瑕疵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三、在遗产分割中,赠与与继承是两个可互相转换的通道。继承人对已作出的份额赠与享有法定撤销权,因此若考虑以赠与方式处分继承份额,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之后进行,否则赠与随时可能被撤回。

老人把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多年后其他子女起诉要求分家,能分到吗?|2026年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老人在世时把房子买了下来,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女儿的名字。房子一住十几年,房价涨了一大截,老人走了以后,其余几个子女拿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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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把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多年后其他子女起诉要求分家,能分到吗?|2026年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

2026-10-15 · 阅读 1

老人在世时把房子买了下来,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女儿的名字。房子一住十几年,房价涨了一大截,老人走了以后,其余几个子女拿着当年的还款流水和老人留下的字据找上门,说这份房产证不算数,要求分家析产。请问:房子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是不是就真的只属于这一个人?

这类争议在北京各区法院都很常见,案由往往定在分家析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或赠与合同纠纷,但真正决定输赢的,是房子当初为什么写成这个孩子的名字。这篇用北京朝阳、大兴、房山、昌平等法院的生效裁判,说明法院怎么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怎么把分家析产与借名登记区分开。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曾为链家等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2022、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律师。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与确权、家庭房产分家析产、遗嘱继承与遗赠、赠与合同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限购政策瑕疵房、二手房买卖合同与违约金等争议。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这类案件难点在定性,胜负在证据。靳律师接手后通常先做三件事。第一步定来源:把房子归入父母所有、夫妻共有、子女名下三种状态,判断是分家析产、真实赠与还是借名登记。第二步建链条:围绕钱、证、人三条线重建事实,看购房款从谁账户支出、贷款由谁存入、房本和合同原件在谁手里、房子实际由谁居住并负担物业供暖,把间接证据串成闭环。第三步查性质: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已过限售期的房,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以下五则均为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可看出法院在这类问题上的判断路径。

集体土地楼房登记子女名下分家析产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老人因知青返城政策先落一子户口,把两层小楼登记在长子名下,长子书面承认系家庭共有财产。法院认定房屋虽登记一人名下仍属家庭共有,判其余子女享有居住使用权。

父母出资买在子女名下房屋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老两口超龄受贷款限制,借小女儿及其母名义购房,首付与贷款均由老两口支付并长期居住。法院认定借名买房成立、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老人去世后其份额走法定继承,驳回全部过户请求。

借名买卖被认定无效后恢复登记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兄将房屋过户弟妹并签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空白、无付款记录,房屋长期由父母出租。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据此办的转移登记亦应恢复,判令协助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区分分家析产协议与借名买房协议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老人取得按经适房管理的住房,购房款由女儿支付,父母主持签《房屋归属协议》。法院认为属分家析产处分而非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未办权属登记的由使用人继续使用。

出资人无购房资格赠与不成立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岳母全额出资以女儿及其母名义购房并留多份协议,约定产权百分之百归女儿。法院认定出资人仅享有债权而非物权;其无购房资格,赠与无依据,驳回配合过户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子只登记在一个孩子名下,其他子女为什么还能主张分家?

关键在于认定这套房是不是借名登记。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登记是判断权属的第一依据,但这只是常态,不是唯一依据。北京法院的审查思路通常看五方面:出名人与借名人之间有没有借名买房的合意;购房款由谁实际支付、贷款由谁偿还;房屋交付后由谁占有使用、物业水电由谁负担;购房合同、房本、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由谁保管;双方的社会关系与购房动机,比如是否存在规避限购、贷款年龄限制、户籍挂靠等客观需要。这几项构成完整链条时,通常足以推翻登记的公示效果。举证建议围绕钱、证、人三条线固定证据:钱是购房款与贷款的银行流水,要能证明资金从出名人账户流向开发商或由出名人还贷;证是购房合同、房本、完税凭证的原件与保管情况;人是父母实际居住和缴费的事实。谁掌握这三类证据的原件,谁在诉讼中就更主动。

问题二:老人已经去世,其他子女起诉还能不能主张?分家析产和继承该怎么选?

这是两个问题,要分开看。分家析产是家庭内部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通常以分家协议、分家单或者房屋长期由谁支配的事实为基础;继承解决的是老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何传承。老人把房子写进某一个孩子名下,其余子女未必是登记簿上的共有人,直接以分家析产起诉有时会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稳妥的做法通常是两步走:先以借名买房或所有权确认之诉把房屋真实权利归属确定下来,明确这套房究竟算不算老人的个人财产;确认为遗产后,再由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去分。

还要注意三点。一是时效与房屋现状,房屋一旦更名过户、被抵押或者再次转让,登记状态一变,主张返还的难度就会明显上升,诉讼时机需结合证据固定情况评估。二是房屋性质,如果确实是老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某个孩子名下在法律上属于真实赠与,其他子女一般无权撤销;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把整套房赠与他人,另一方或者其继承人可以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借名买房约定代持并听由借名人处置的房屋过户至第三人获支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背景借名买房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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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约定代持并听由借名人处置的房屋过户至第三人获支持

2026-10-15 · 阅读 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借名买房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房产生态纠纷。本案源于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普通商品住房:购房手续由一方出面办理,全部购房款却由另一方实际支付,双方随后以书面形式确认了房屋的实际归属。房屋交付后,出名人一方长期居住、缴物业费、迁入户口并缴契税,形成房屋由其控制的表象;实际出资人一方则持有购房合同、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经前一诉讼确认借名合同关系成立后,双方就房屋能否登记至实际出资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产生分歧。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原告张女士请求:一、由王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由房地产公司协助配合权属登记;二、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第三人李先生名下。张女士主张前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自己系实际购房人,王先生仅是名义代持人,应全力履行受托代持职责;王先生曾出具《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其应按张女士的指令协助办理后续产权转移登记。

(二)被告抗辩

王先生对本诉表示同意第一项请求,但不同意第二项请求,抗辩理由集中于七项:一是主张涉案房屋实为张女士赠与本人,本就应归其所有;二是《房屋产权确认书》仅约定产权归张女士,并无约定以李先生为实际产权人,且该确认书系在空白页上签署;三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先生既非预售合同当事人,也非确认书当事人,无权据此取得房屋权利;四是前案生效判决已认定确认书不发生物权效力,双方仅为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向第三人履行须有明确约定并经债务人同意;五是不给任何补偿即过户至李先生名下,将致其无法再购首套住房,违反公平原则;六是确认书的约定违反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存在履行障碍,张女士主张过户至李先生名下属于规避限购约束;七是确认书解除后房屋应归王先生所有,张女士应返还房屋及租金收益。

王先生同时提出反诉,请求解除《房屋产权确认书》,判令在其返还购房款3312812元后张女士腾退返还房屋,并判令张女士返还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租金收入984000元。针对反诉,张女士辩称确认书合法有效,不存在履行障碍,借名买房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代持关系,她虽不具备在京另购房屋的资格,但不影响王先生履行配合售卖与权属转移登记的义务。

(三)法院查明

2011年12月18日,王先生作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涉案房屋,预测建筑面积141.32平方米,总价款3312812元。同日王先生及其妻子出具《房屋产权确认书》,载明:为避免前期所付10万元定金损失、在购买人无法更名的情况下,由张女士出资购买该房屋并归还王先生所付定金;夫妻二人确认该房屋实际出资人为张女士,产权应归张女士所有,王先生只是名义上代张女士持有产权并应全力履行受托代持职责;该房屋未来的一切处置听由张女士安排。该确认书右下角有王先生及李先生的签名。前案中王先生申请笔迹鉴定,结论为该签名与其在《预售合同》上的签名系同一人书写;王先生认可签名系本人书写,但称当时是在空白文件上签字。

购房款支付情况为:王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张女士于同日支付购房款893844元、2012年2月12日支付购房款2318968元,共计3312812元,并于2012年2月13日退还王先生定金10万元。2013年5月,张女士另支付面积误差款57703元,并向王先生转账28200元用于支付专项维修资金。涉案房屋已交付,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书;2018年1月19日王先生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同年4月26日交纳契税101115.45元。2017年8月24日张女士向王先生邮寄《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通知书》两份,要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先生名下。庭审中张女士认可其无北京市购房资格,现涉案房屋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预售合同》确立了王先生系买受人,但关于房屋产权归属,双方已通过《房屋产权确认书》作出约定,确认房屋由王先生代持、所有权归属张女士;结合查明事实,亦可认定购房款系张女士实际负担,故双方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如何审定张女士请求王先生在办理权属登记后向李先生完成转移登记的权利主张,构成本案争议焦点。法院从三个层面分析:第一,从请求权基础看,双方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形成的是以条件成就时完成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张女士享有要求王先生配合完成相应义务的合同请求权。第二,从合同解释看,《房屋产权确认书》已约定该套房屋未来的处置一切听由张女士安排,处置方式虽未逐一列举,但从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角度分析,张女士有权对上述权能予以支配,王先生应予配合,本案请求过户至李先生名下符合双方约定。第三,从履行条件看,房地产公司已明确涉案房屋具备转移登记至王先生名下的条件并同意配合,李先生亦具备在京购房资格,故先登记至王先生名下、再转移登记至李先生名下的条件已经成就。综上,张女士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于法有据;鉴于王先生仅系出名人,其全部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王先生名下,王先生于登记至其名下后七日内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第三人李先生名下;二、驳回王先生的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女士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王先生负担,保全费由张女士负担。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证据工作的关键在于把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与物权变动两条线彻底分开。确认书与购房合同相互印证,形成两层证据结构:合同层面由确认书直接约定归属意思表示,资金层面由张女士分两笔支付共3312812元、退还定金10万元、另付面积误差款与专项维修资金佐证实际负担,再由王先生持有产权证、缴纳契税、迁入户口的事实补强其控制表象。法院正是通过付款流向这一客观证据,把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锁定在同一方向,使借名关系的认定不依赖当事人陈述。

笔迹鉴定被采信后的处理逻辑更值得研究。王先生随即以签在空白页上提出抗辩,法院未在确认书真实性上纠缠,而是继续依据双方后续履行行为——房屋长期由王先生一方占有但原始凭证由张女士持有、确认书自始未办理变更登记——认定其内容已获双方以行为方式认可。以履行印证合意,比依赖文书鉴定更为稳妥。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王先生的抗辩形成三道防线:合同相对性、履行障碍、公平原则。其中最具攻击性的是对合同相对性的运用,即强调李先生不是确认书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取得权利。对此的破解思路是将请求权基础从要求过户给李先生转换为要求王先生履行受托代持职责:确认书的当事人是张女士与王先生,义务内容是按张女士指示处分房屋;李先生是指定受领人,权属转移登记是处分行为的结果形式,而非权利来源。该定位转换把第三人从权利来源位置上剥离出去。

针对履行障碍抗辩,应注意抗辩方以限购政策为由主张确认书应解除,却在同一案件中同意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说明登记本身并无障碍,其所指的障碍只是转移给特定第三人的环节。该逻辑自相矛盾,是抗辩未获支持的重要原因。

五、办案心得

一、借名买房类案件应确立三层结构的文书组合:购房合同解决对外关系,确认书解决内部归属,出资凭证与凭证持有人解决事实印证。三者齐备,即便一方否认文书内容,仍可形成闭环。

二、代持关系中处置权授权的表述宽窄,直接决定后续可处分范围。若确认书仅约定产权归属而无处置条款,将来只能主张确认所有权;写明未来处置听由借名人安排并覆盖四项权能,才能支撑过户至指定第三人的主张。

三、出名人主张房屋系赠与或主张自己为所有权人时,往往同步提出签字系空白页、不知情等抗辩。有效的回应并非纠缠形式要件,而是固定付款主体、凭证原件持有、物业承担、税费缴纳的时间序列,用连续行为覆盖签署时的意思状态。

卖回迁房的人去世了,买房人该找谁来办过户?|2026年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签合同、付房款、等交房,全都对上了,结果等来的不是钥匙,而是一纸讣告。卖家去世了,房子还占着、手续还卡着。找他的配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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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回迁房的人去世了,买房人该找谁来办过户?|2026年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

2026-10-14 · 阅读 1

签合同、付房款、等交房,全都对上了,结果等来的不是钥匙,而是一纸讣告。卖家去世了,房子还占着、手续还卡着。找他的配偶,配偶说这事她不知情;找他的子女,子女说这房子是老人的,跟自己没关系。

出卖人去世后,回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消灭,继承人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继续履行。这是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规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办理房屋买卖与继承交叉的案件,他提示:此时的难点不在于合同能不能继续履行,而在于把"找谁"这件事确定下来。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房屋买卖合同与继承类纠纷,主要方向为买卖合同履行、出卖人死亡后的债务承继与过户。

业务范围涵盖房屋买卖合同、房产继承、遗嘱继承、回迁安置房买卖、借名买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对北京法院处理出卖人死亡后合同继续履行问题的裁判尺度有长期跟踪。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2008年,靳双权律师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整理房屋买卖与继承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对北京法院处理出卖人死亡后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的裁判方法有系统研究。他同时担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

在这类案件中,他习惯先把"人"的问题解决:查明出卖人的全部继承人、核实是否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确认遗产范围,再讨论合同履行与过户安排。人的问题不解决,诉讼对象定不准,其他工作都是无效劳动。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结合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与北京法院近年同类生效裁判,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参考:

房屋买卖后去世继承人继续履行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卖人与他人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后死亡,继承人主张合同系受胁迫签署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认定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判令相关义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一方处分共有房产对另一方有约束力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购房款,其后因继承产生多名继承人主张协议已解除,法院认定该处分行为对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判令相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与继承协议履行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当事人家属之间长期就房屋归属与对价达成协议,后因继承与分家衍生诉讼,法院判令登记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主张人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借名购房继承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此前生效判决已就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作出认定,各方就按协议履行达成一致,本案法院判令相关继承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主张人名下。

连环买卖中主张直接过户被驳回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同一房屋先后经不同主体多次出售,后买受人要求前手直接协助过户至自己名下,因各手之间的房款支付与抵扣关系无法查清,法院未支持其主张。

房屋买卖与继承协议履行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当事人家属之间长期就房屋归属与对价达成协议,后因继承与分家衍生诉讼,法院判令登记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主张人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卖方去世了,买卖合同还算不算数?

算。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失效。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如果房屋已经作为遗产被分割或变卖,履行就可能受到影响。因此,越早主张越好,避免等到遗产被其他继承人先行处分之后才发现问题。

问题二:应该起诉谁,继承人不愿意配合怎么办?

一般应把全部继承人列为被告,因为合同履行义务在继承范围内发生,由各继承人按继承份额承担。实践中常见的阻力是部分继承人以"不知道这件事""房款没进遗产"为由推诿。对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登记状况,核实登记情况与是否已被其他继承人办理转移或抵押;二是注意继承人的范围要尽量查全,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些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法院会依法处理。先予登记、先固定证据,再推进诉讼,是应对这类僵局的有效方式。

卖家走了,买房人的等待就要结束了。房子还在那儿,能否办成手续,取决于有人站出来主张权利。

靳双权律师长期专注北京房产纠纷,尤其熟悉出卖人死亡后合同履行与过户的裁判路径,能够从继承人范围、遗产状态、登记情况等环节入手,帮助当事人确定诉讼对象与推进路径。如果您正面临卖方去世后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的困境,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

一套回迁房卖给了两个人,先签合同的买方还能拿到房吗?|2026年北京拆迁律师靳双权一套回迁房,卖方先签了第一份合同收了定金,过了一段时间又签了第二份合同收了全款。等第二份合同的买方找上门要办过户,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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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回迁房卖给了两个人,先签合同的买方还能拿到房吗?|2026年北京拆迁律师靳双权

2026-10-14 · 阅读 1

一套回迁房,卖方先签了第一份合同收了定金,过了一段时间又签了第二份合同收了全款。等第二份合同的买方找上门要办过户,第一份合同的买方也拿出了合同。房子只有一套,价却要跌两次。

同一套房屋先后卖给多人,是北京法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需要反复面对的情形。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办理房产纠纷,他指出:这类案件的关键不在于谁的合同签在前面,而在于房屋的实际占有状况、付款凭证的完整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房产类案件,主要方向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房二卖的救济路径与房屋权属认定。

业务范围涵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回迁安置房买卖、房屋权属确认、房屋确权、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等房产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对北京法院处理一房数卖情形的裁判尺度有长期跟踪。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2008年,靳双权律师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整理房屋买卖纠纷的裁判规则;他早年曾为链家等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一房二卖风险防范的条款设计比较熟悉。他同时担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

在一房二卖的案件中,他习惯先梳理时间线:谁先签约、谁先付款、谁先实际占有房屋、房屋登记状态在各个时点如何变化。这条时间线决定了后续主张的事实基础。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结合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与北京法院近年同类生效裁判,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参考:

房屋买卖与继承协议履行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当事人家属之间长期就房屋归属与对价达成协议,后因继承与分家衍生诉讼,法院判令登记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主张人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连环买卖中主张直接过户被驳回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同一房屋先由出卖人售予第三人、第三人再行售予买受人,之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直接过户,法院审查各手之间的房款支付与抵扣关系后,因该关系无法查清,未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直接协助过户的请求。

一审未获支持后上诉维持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主张方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应确认无效,法院就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逐项审查后未予支持。

一审未获支持后上诉维持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张方主张登记人与他人存在恶意串通导致其权益受损,因未就串通事实完成举证,其请求未获支持。

合同有效并判令协助过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就安置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房款后装修入住,出卖人迟迟不配合过户,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判令出卖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连环买卖中主张直接过户被驳回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同一房屋先由出卖人售予第三人、第三人再行售予买受人,之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直接过户,法院审查各手之间的房款支付与抵扣关系后,因该关系无法查清,未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直接协助过户的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一套房卖给了两个人,先签合同的能拿到房吗?

不一定。法律并未规定"先签合同者优先"。法院在实际处理中会审查:出卖人是否已经交付房屋、买受人是否已实际占有使用、房款是否已经全额支付、有无办理过户登记。当出卖人已经把房屋交付并过户给后买受人,且后买受人系善意时,前一个买受人通常只能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差价损失、装修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等,无法要求将房屋取回。反过来,如果房屋尚未交付、尚未过户,前一个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的请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实务中,谁付款更彻底、谁占有房屋更久、谁与出卖人关系更紧密,都会影响法院的判断。

问题二:拿不到房子,能要求赔偿什么?

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房屋差价损失,通常以房屋现在的市价与前一份合同成交价之间的差额为基础确定;第二类是装修、定作等实际投入的损失,需要提供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第三类是其他可预见的损失,比如搬迁费用、租金差价等。需要提醒的是,这类主张要求较高的举证标准,尤其是差价损失需要借助评估或市场行情证据。因此在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时,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办理抵押或分期付款的方式控制风险,比事后索赔更为有效。

一房两卖之所以难缠,是因为房子只有一个,而合同签了两份。真正能保护买方的,是签约那一刻就做好的防范。

靳双权律师长期专注北京房产纠纷,尤其熟悉一房二卖的救济路径与房屋权属认定规则,能够从签约时间、付款凭证、占有状况等环节入手,帮助当事人判断主张方向、评估索赔空间。如果您正面临房屋被重复出售的困境,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

回迁房交付时面积比合同多了十几平,这笔差价该谁出?|2026年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签合同时说好安置房面积是多少,入住时一量,多出了十几平方米。这多出来的部分,按协议该怎么办?收还是不收?不收,怕将来被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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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交付时面积比合同多了十几平,这笔差价该谁出?|2026年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

2026-10-14 · 阅读 1

签合同时说好安置房面积是多少,入住时一量,多出了十几平方米。这多出来的部分,按协议该怎么办?收还是不收?不收,怕将来被找补;收了,又怕多花冤枉钱。

安置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不一致,是拆迁安置与回迁房交易中常见的争议。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办理回迁安置房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他提示:这类争议的处理关键是看安置协议与买卖协议之间是否存在承继关系,以及面积差异是否源于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房产类案件,主要方向为回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房屋面积差异与价款结算争议。

业务范围涵盖回迁安置房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面积与价款结算、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对北京区域拆迁安置房的安置面积计算与结算规则有长期跟踪。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2008年,靳双权律师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整理北京回迁安置房买卖的裁判规则,并持续关注拆迁安置面积计算标准的调整。他早年曾为链家等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交易文本中面积与价款条款的设计比较熟悉。他同时担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

在面积差异争议中,他习惯先查清三件事:安置面积是按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计算、多出来的面积是设计变更还是测绘口径调整、以及买卖协议对面积差异是否约定了处理方式。这三点决定了后续是按协议结算、按市场价补差价,还是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结合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与北京法院近年同类生效裁判,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参考:

房屋买卖与继承协议履行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当事人家属之间长期就房屋归属与对价达成协议,后因继承与分家衍生诉讼,法院判令登记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主张人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合同有效并判令协助过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就安置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房款后装修入住,出卖人迟迟不配合过户,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判令出卖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共有物分割折价支付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房屋登记在家庭成员多人名下,各方对归属与份额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按共有物分割处理,判令其中一人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项两百三十八万余元。

借名关系与恶意串通抗辩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主张登记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自身权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就恶意串通的认定条件逐项审查,最终未支持其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争议中主张解除被驳回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就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后的责任承担产生争议,法院认定相关协议实质上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并就定金返还与违约金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连环买卖房款抵扣争议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同一房屋先后经不同主体多次出售,后买受人主张前手之间支付的房款可以相互抵扣并要求直接办理过户,法院审查各手之间的房款支付与抵扣关系后,因该关系无法查清,未支持其主张。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安置房多出的面积,涨的差价算谁的?

这要看买卖合同怎么写。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了实测面积与暂定面积不一致时的结算方式,通常按协议执行——常见的约定是暂按建筑面积收款,待办证时以实测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法院会结合房屋的性质来补充判断:拆迁安置中超出原安置面积的部分,通常由安置对象按安置价格或者相关标准补缴,超出部分对应的成本并不当然由买受人承担;如果面积增加是设计变更或测绘口径调整造成的,双方可能各自承担相应后果。实务中,这类争议最关键的是先确认协议约定的口径。

问题二:面积差异主张谁举证?

一般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提交竣工测绘报告、不动产权证附记或初始登记材料、交付时的现场测量记录等。如果双方对面积存在争议而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可能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绘,测绘结论往往是关键性的依据。建议在房屋交付时,第一时间完成拍照、测量并留存书面记录,同时与出卖人共同签署交接确认文件,把实际交付面积明确写进去。这一步在后续争议中往往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安置多出来的面积,是政策给的余量,还是交易之外的负担,全看当初的协议怎么写。协议写清楚了,纠纷就少一半。

靳双权律师长期专注北京房产纠纷,尤其熟悉回迁安置房面积差异与价款结算的处理规则,能够从安置协议、买卖合同、测绘资料等环节入手,帮助当事人判断结算方式、补强相应证据。如果您正面临安置面积与价款结算的争议,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

买了别人的回迁房,钱付清了对方却不交房,能判继续履行吗?|2026年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手里攥着一份回迁房买卖合同,房款一分不少都付了,钥匙却始终拿不到。卖家要么说"再等等",要么干脆失联。房子已经建好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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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别人的回迁房,钱付清了对方却不交房,能判继续履行吗?|2026年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

2026-10-14 · 阅读 1

手里攥着一份回迁房买卖合同,房款一分不少都付了,钥匙却始终拿不到。卖家要么说"再等等",要么干脆失联。房子已经建好了、可能还租给别人,自己连看一眼的机会都没有。

这类"钱付了房没到"的案件,是回迁房交易中最容易让买方陷入僵局的一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办理回迁安置房买卖与过户案件,他指出:判断能不能判继续履行,关键看合同效力、履行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是否存在政策障碍——三者齐备时,法院通常会支持继续履行或办理过户。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房产类案件,主要方向为回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房屋权属确认。

业务范围涵盖回迁安置房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属确认、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对北京区域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演变与交易习惯有长期跟踪。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2008年,靳双权律师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整理北京回迁安置房买卖的裁判规则;他早年还曾为链家等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交易文本中每一处条款的风险指向比较清楚。他同时担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

在回迁房案件中,他习惯按签约、交付、办证三个阶段分别评估风险:签约阶段,看指标来源与协议条款是否完备;交付阶段,看房屋是否实际交付、由谁占有使用、相关费用由谁承担;办证阶段,看登记条件何时成就、原登记人是否配合。三个阶段的证据链越完整,买方最终取得房屋的把握就越大。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结合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与北京法院近年同类生效裁判,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参考:

房屋买卖与继承协议履行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当事人家属之间长期就房屋归属与对价达成协议,后因继承与分家衍生诉讼,法院判令登记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主张人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合同有效并判令协助过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就安置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房款后装修入住,出卖人迟迟不配合过户,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判令出卖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分步办理过户登记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针对尚未具备直接转移登记条件的安置房,法院判令出卖人与开发商先办理房屋登记至出卖人名下,出卖人再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将房屋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卖方去世后判令交付房屋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卖人与他人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后死亡,法院认定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判令相关义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逾期交房违约金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逾期履行后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判令支付剩余延期交房违约金,并驳回主张人的其他请求。

定金返还与违约金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就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后的责任承担产生争议,法院认定相关协议实质上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定金予以返还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钱都付了,对方不交房,能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通常可以,但要看前提条件是否具备。第一,合同本身必须有效——如果标的房屋本身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就无从谈起。第二,履行条件必须已经成就——比如安置房尚未建成、尚未具备办证条件,法院会要求先等条件成就或改判违约责任。第三,如果存在政策障碍导致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法院会依法释明变更诉讼请求,转而支持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北京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先确认合同效力,再判断履行条件是否具备。

问题二:起诉前应该先做哪些准备?

建议先做四件事。第一,把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齐并确认资金流向——最好能证明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合同相对方,而不是第三人。第二,固定房屋现状的证据,比如现场照片、周边情况、被他人占有使用的痕迹,这关系到对方是否已经把房卖掉或租出去。第三,核查房屋的登记与查封状况,包括当前登记人、是否被抵押查封、登记条件是否具备。第四,注意诉讼时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建议在对方明确拒绝履行之后及时启动,不要因为反复沟通拖延了主张权利的时间。

回迁房交易最怕的不是房价波动,而是时间被拉长。签约、交付、办证,任何一环卡住,钱和房就会分家。

靳双权律师长期专注北京房产纠纷,尤其熟悉回迁安置房买卖中合同效力、履行条件与过户路径的判断,能够从签约条款、付款凭证、登记状态等环节入手,帮助当事人评估胜诉可能、选择诉讼路径。如果您正面临回迁房交付与过户受阻的情形,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

一方婚内有过错,分房产的时候会不会因此少分?|2026年北京婚姻家事律师靳双权一方出轨、家暴、赌博,把家里的钱挥霍一空,甚至把共同的房子低价处理掉。等另一方终于提起离婚诉讼,才发现房子早就被动了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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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内有过错,分房产的时候会不会因此少分?|2026年北京婚姻家事律师靳双权

2026-10-14 · 阅读 1

一方出轨、家暴、赌博,把家里的钱挥霍一空,甚至把共同的房子低价处理掉。等另一方终于提起离婚诉讼,才发现房子早就被动了手脚。这时候再谈"谁有过错",还有意义吗?

过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确实有影响,但它的作用机制并不是简单的"有过错就少分一半"。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办理离婚涉房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他指出:法院通常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过错方在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但要实现实质性的少分,还需要法院在分配比例上作出倾斜。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离婚涉房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主攻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过错方财产处置的救济。

业务范围涵盖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回迁安置房等房产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对北京法院在财产分割中适用过错因素的裁判尺度有长期跟踪。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靳双权律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整理离婚涉房与财产分割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对北京法院认定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后予以少分或不分这一裁判倾向有系统研究。他同时担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

在这类案件中,他习惯把"过错"拆成两部分来处理:一部分是婚姻关系上的过错,如出轨、家暴,这些主要影响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另一部分是财产处置上的过错,如隐匿、转移、变卖、挥霍共同财产,这部分才是影响财产分割比例的关键。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结合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与北京法院近年同类生效裁判,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参考:

离婚财产分割与贷款承担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分割多套房屋时综合考虑房屋来源、登记状况与当事人过错,分别判令房屋归属并由取得房屋方支付相应补偿款,同时明确剩余贷款的承担主体,并就动产归属一并作出处理。

离婚后财产按份分割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方在离婚诉讼及相关案件中否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并已退还购房款,法院结合查明事实认定其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判令双方按份共有并由该方支付垫付税费及相应份额。

主张恶意串通致合同无效被驳回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张方主张登记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并提交网络平台房价查询打印件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同期同类型房产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况,未支持其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过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后因一方未按约过户引发诉讼,法院认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判令一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房屋买卖与继承协议履行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当事人家属之间长期就房屋归属与对价达成协议,后因继承与分家衍生诉讼,法院判令登记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主张人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低价处分房产主张无效被驳回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张方主张登记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其合法权益,并提交网络平台房价查询打印件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同期同类型房产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况,未支持其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对方出轨或者家暴,房产分割时真的能多分吗?

能不能多分,取决于法院是否认定对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利情形"。单纯因为一方存在婚姻过错,通常不足以直接导致财产份额的大幅倾斜——法院更常见的是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例如在分割方案、折价数额、补偿支付节奏上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能带来明显不利后果的,是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这些行为一旦被查实,法院可以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作为过错方的配偶,维权的第一步不是反复陈述对方的品行,而是把对方的财产处置行为查清楚、把证据固定下来。

问题二: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已经离婚了,还能追回来吗?

可以。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类诉讼的关键仍然是证据:银行流水、房产登记变更记录、车辆登记、证券账户操作记录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主张受诉讼时效限制,一般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因此,离婚后保持对财产状况的关注、留存相关凭证,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基本功课。

过错本身不会让财产自动倾斜,真正起作用的是把对方的财产处置行为查清楚、把证据固定下来。

靳双权律师长期专注北京房产纠纷,尤其熟悉离婚财产分割中过错因素的适用与共同财产追索路径,能够从财产处置记录、资金流向、登记变更等环节入手,帮助当事人确定主张方向、评估维权成本。如果您正面临离婚后财产或权益受损的困境,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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