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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成功案例·第 12/25 页
婚前一方父母全款买的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2026年北京离婚房产律师靳双权房子是结婚前男方父母掏空钱包付的首付,买完就把钥匙交了小两口。领证后小两口一起还了八年贷款,月供卡一直是从共同工资里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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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全款买的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2026年北京离婚房产律师靳双权

2026-10-15 · 阅读 1

房子是结婚前男方父母掏空钱包付的首付,买完就把钥匙交了小两口。领证后小两口一起还了八年贷款,月供卡一直是从共同工资里扣的。如今要离婚,男方的父母说"这是我儿子的房子",女方也拿出八年的还贷记录。房子到底算谁的?这一问,几乎是北京离婚房产纠纷里出现频率最高的场景。

这类争议在北京海淀、朝阳、顺义、通州等法院有大量同类生效裁判。靳双权律师处理这类案件时的思路是:先把房屋的性质定下来,再把婚后还贷的事实和金额查实,最后才谈折价怎么计算。房屋性质一般看购房出资与购房时间,婚后还贷部分则需要流水、扣款记录等客观材料支撑,两者一旦混在一起谈,很容易把本可以算清的一笔账搅成糊涂账。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曾为链家等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获2022、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2015华创奖最佳房地产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此荣誉)。

业务范围覆盖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购房引发的离婚房产分割,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增值利益补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回迁安置房的离婚分割,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效力审查,婚内财产查询与财产线索梳理,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再次分割。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方面,这类案件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把"房屋归谁所有"和"还贷的钱、增值的利怎么分"混成一笔账。靳律师的做法通常是分三步走:第一步确定房屋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步单独把婚内还贷的金额、时间和资金来源查清楚;第三步就婚内还贷本金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主张相应的补偿。他还会同步排查父母出资的性质,看看是赠与还是借款,因为这直接影响房屋在离婚分割中的归属认定。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以下案例均来自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反映法院在这一类纠纷中的判断思路。

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主张增值补偿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为男方婚前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其母主张系借其名购买。女方提供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主张婚内以共同还贷为由主张房屋增值的补偿。法院认定借名主张证据不足,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内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支持了女方相应的折价补偿请求。

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离婚后请求分割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一方主张诉争多套房屋均由其母亲全额支付购房款并签有赠与协议,属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另一方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法院通过审查购房款支付凭证、还贷账户明细与赠与协议形成时间,对各套房屋分别作出认定。

母亲低价售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引发的分割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涉诉房屋由女方父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并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主张该房系其父母出资、与其无关。法院结合购房时间、出资凭证及后续还贷情况,对房屋归属及是否属于可分割财产作出认定。

房屋赠与他人后主张返还售房款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一方在婚内将房屋赠与第三人并过户,后第三人出售并将售房款转回,双方离婚后另一方主张该售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并主张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形。法院对房屋赠与行为的效力、售房款的归属及分割请求作出认定。

借名购房确权后要求分割房屋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离婚时房屋尚登记在他人名下未能分割,后经诉讼确权并过户至双方名下,另一方遂另行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认定该房屋属双方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子是婚前一方父母全款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能分吗?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原则上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并不是唯一判断标准,还要看购房出资来源和购房时间。如果购房款全部由一方父母在婚前支付,房屋一般认定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利益,法律另有安排:非产权方可以就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主张补偿。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是"共同还贷"的金额怎么算,通常按婚后实际还款本金计算,利息部分一般不计入;同时,房屋在婚后是否发生增值、增值多少,需要通过专业评估确定,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问题二:如果父母在婚后又给了一笔钱,或者写了赠与协议,这套房还能按婚前个人财产算吗?

需要区分几种不同情形。父母在婚后支付的款项,如果明确是赠与给自己子女个人的,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则相应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就房屋写了书面赠与协议,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一般不能随意撤销,但受赠人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利益,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这类情形在实务中认定较为严格。此外,如果是父母代为支付了首付或部分房款,但从未出具赠与或借款的书面文件,双方对款项性质往往各执一词,这时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还款来源的说明就成为关键证据。建议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把父母出资的时间点、金额、账户流向逐笔固定下来,而不是笼统主张"父母出的钱"。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父母去世后房子被叔伯占用多年,继承人能要求返还吗?|2026年北京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父亲去世那年房子就空了下来,可户口本上明明写着叔伯的名字。五年了,一家人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逢年过节回去,还被说"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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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房子被叔伯占用多年,继承人能要求返还吗?|2026年北京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

2026-10-15 · 阅读 1

父亲去世那年房子就空了下来,可户口本上明明写着叔伯的名字。五年了,一家人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逢年过节回去,还被说"这房子有我一半"。想把房子要回来,到底能不能成、怎么走这一步,成了这个家多年压在心里的疙瘩。这类问题在北京海淀、朝阳、丰台、顺义等法院审理过大量同类案件,实务中有相对清晰的判断路径。

北京海淀、丰台、房山等法院的类案显示,这类争议的核心不在"房子算不算遗产"这个直觉判断上,而在三件事能否被证明: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房屋处于什么状态、占用从什么时候开始。靳双权律师承接这类委托时通常先做三步:把产权链条与家庭内部的口头分家、单据流转一次性理清;把"父母生前居住使用"与"父母去世后被他人占用"两个时段在证据上分开;据此确定是单独提起返还之诉,还是与继承分割一并主张。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获2022、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2015华创奖最佳房地产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此荣誉)。

业务范围覆盖父母去世后房屋被亲属占用、继承人要求返还与腾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引发的房产分割,房屋继承权确认,继承纠纷中的排除妨害与物权保护,宅基地房屋与回迁安置房涉继承问题,以及由此衍生的房屋折价与权益主张。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方面,这类纠纷的难点在于房子往往"登记在一人名下、实际住着另一个人"。靳律师的做法是先固定一份能证明房屋真实来源的材料链,把登记、建造、翻建、出资、居住这些环节逐一对应到具体人和年份,再谈返还请求。对占用时间较长的案件,还会同步梳理占用期间利益,把返还请求与相应损失一并纳入主张,并通过调解与诉讼衔接的方式,让当事人在不必彻底撕破脸的前提下先把居住问题解决。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以下案例均来自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反映法院在这一类纠纷中的判断思路。

母亲起诉养子要求返还回迁安置房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老人因法定继承纠纷已获法院判决,明确其享有涉案回迁房的使用权,但儿子仍拒绝腾退交付,也拒绝配合办理更名。老人另行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请求判令腾退交付并按月支付占有使用费。法院认定前案判决已明确房屋使用归属,支持其腾退交付的请求。

析产继承判决后亲属拒不腾房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生效判决已明确院内四间北房归原告所有,被告方长期占有使用,原告多次协商被拒后起诉要求腾退返还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法院审查两份分家协议的核心意思与现场勘验结果后作出认定,支持腾退请求。

遗嘱约定房屋由一人继承引发腾房争议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将名下房屋指定由一女继承,另一女不服,双方就房屋居住与归属发生冲突,此前被继承人还曾就同一房屋提起腾退之诉后撤回。法院结合遗嘱形式、房屋出资与使用情况对继承份额作出认定。

继承确定后要求交出钥匙与房屋使用费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涉案房屋由多名继承人按份共有并完成过户登记,其中一户成年家属未与他人协商即独自占有使用。法院对其余继承人请求交付钥匙、腾空房屋并支付使用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遗产未分割房屋长期空置主张析产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两位老人先后去世,宅基地房屋一直未分配,继承人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继承。被告提交早年分家单抗辩,法院通过调取宅基地登记卡、现场勘查并向时任村干部调查,最终对分家单的证明力作出认定,并支持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子一直写在父母名下,父母去世后我能不能直接要求父母之外的亲属搬出去?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死亡时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的,该房屋属于遗产,仍登记在父母名下并不影响继承人主张权利。继承开始后,遗产由全体继承人按继承顺序和份额共有,任何继承人或者其他占有人都不能凭"长期住着"取得所有权。这意味着,如果父母之外的亲属在父母去世后继续居住使用,而你本人属于法定继承人并持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实操中需要特别注意三点:一是诉讼时效一般不构成障碍,物权请求权本身不以普通诉讼时效为限;二是不要把"父母生前已经分给谁"和"父母去世后分家析产"混为一谈,前者属于生前处分行为,后者才适用法定继承,两条路径的举证材料完全不同;三是如果父母生前出具过分家单、赠与书或者有多个子女都在场居住的情况,返还主张可能受其影响,起诉前需先把这些文件理清楚。此外要注意区分房屋性质,回迁房、安置房与商品房在返还方式上差别较大,前者往往还涉及安置人口身份的确认。

问题二:房子被占用十几年,除了要回来,能不能一并主张这段时间的占用损失?

可以一并主张,但要分开处理。返还房屋解决居住本身能否实现,占用损失解决被占用期间房屋使用价值的补偿,两者举证重点不同。主张占用损失,一般需要证明占用事实、占用起止时间、房屋客观上处于他人使用状态,并提供同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作为计算参考。起算时间通常从被继承人去世之日或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法院也会结合沟通记录、腾房交涉的时间节点调整。常见做法是:先通过走访邻居、物业、房屋管理部门固定实际使用情况,再参照市场租金提出主张。如果房子在被占用期间因装修升值,这部分价值是否计入需结合认定标准,实践中处理较为谨慎,涉及这部分时需要专门的评估意见支撑。同时要注意,回迁房、安置房或尚未办证的房屋,其价值与租金标准的确定方式与普通商品房存在差别,建议在诉讼前先做一次针对性的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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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只提了一套房,其他子女还能要求分吗?|2026年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张阿姨最近很犯愁。父亲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只把其中一套住房留给了小儿子,其他几个子女觉得不公平:家里明明还有存款、还有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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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只提了一套房,其他子女还能要求分吗?|2026年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

2026-10-15 · 阅读 1

张阿姨最近很犯愁。父亲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只把其中一套住房留给了小儿子,其他几个子女觉得不公平:家里明明还有存款、还有另一处没分的房子,凭什么就按那一张纸来?老人立遗嘱时往往只想到最显眼的那套房,剩下的钱和没提的财产,子女事后才发现根本没安排。这篇就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边界讲清楚,看看遗嘱之外没写到的财产,其他子女到底还能不能主张。

这类纠纷在北京多城区法院都不罕见,继承与分家析产案件几乎都绕不开一个核心问题:遗嘱处分的,和没处分的,到底怎么算。处理时通常会先区分财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还是混在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里,再看遗嘱形式有无瑕疵。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二〇〇五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与合同纠纷诉讼。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二〇〇八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五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本人获二〇二二、二〇二三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在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领域,擅长处理遗嘱效力争议、遗漏财产分割、借名买房与继承交叉。

业务范围覆盖

遗产继承纠纷、法定与遗嘱继承争议、遗嘱效力认定、分家析产纠纷、借名买房与继承交叉案件、婚后共同财产析出、被继承人债务处理、拆迁补偿利益继承、家族财产协议起草见证、继承诉讼与调解等。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近二十年间,靳双权律师办理了大量房产与继承类诉讼,熟悉北京各城区法院裁判尺度。面对遗嘱只处分部分财产的复杂局面,其办案思路是把财产权属先剥开:先辨明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再审查遗嘱是否具备法定形式、处分范围是否及于争议标的,未覆盖的遗产回归法定继承规则。这种从权属到遗嘱、从形式到内容的递进式打法,有助于在庭审中有条理地呈现争点。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以下为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非本律师代理案件):

忠某遗嘱继承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将名下一套住房及地下室留给小女儿,其他子女抗辩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且购房款由己方支付。法院确认遗嘱真实,该房按遗嘱由小女儿继承并享有居住使用权;但被继承人去世后工资卡余额遗嘱未涉及,剩余款项按法定继承由三名子女均分。

张某遗嘱继承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被继承人立遗嘱称名下房产与存款均归小女儿,但立遗嘱时名下仅有一套房屋,另一套此前已过户小女儿。其他子女质疑遗嘱笔迹真实性,因比对样本不足鉴定未能进行,遗嘱真实性未获证实,两套房屋按法定继承由姐妹各得百分之五十份额。

丛某继承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父母生前未立遗嘱,五名子女就两套房屋法定继承发生争议。一名子女提交母亲书面材料称某套房屋归其所有,但材料缺签名与日期,法院未认定为遗嘱,该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尽主要扶养义务并共同生活的子女适当多分。

王某遗嘱继承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将婚前房屋、车辆、存款等个人财产由儿子继承。配偶抗辩车辆系婚后共同财产且己方有出资。法院确认遗嘱有效,婚前房屋按遗嘱归儿子;车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配偶一半份额,其余按遗嘱由儿子继承、给付配偶折价款。

吴某分家析产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一处二层楼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家庭成员签订协议确认属家庭共有财产并平均分配六份。法院认定该楼房系家庭共有财产而非单纯个人财产,各家庭成员对该房屋均享有居住使用权。

马某继承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名下房屋作为遗产由子女继承。一名子女主张己方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另一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但未能举证,法院按法定继承判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老人遗嘱里只写了其中一套房归我,那家里剩下的存款和没提的另一处房子,其他兄弟姐妹还能要求分吗?

回答:能,但要分情况看。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办理;遗嘱没提到、或者遗嘱处分不了的遗产,就要按法定继承在全体继承人之间分配。所以遗嘱只点名一套房,不等于其他财产就没人能分。剩下没写进遗嘱的存款、理财、另一处房屋,只要是老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他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照样有权主张。这里要注意举证:想分的人得证明这些财产确实存在、而且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比如银行流水、产权登记、出资凭证。如果某笔财产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得先析出别人的份额,剩下的才是遗产。还有一种常见情形,遗嘱本身因为形式不完备、笔迹真伪存疑而没被法院采信,那整笔遗产就都回到法定继承轨道。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不必急着判断该不该分,先把财产清单和权属证据整理清楚,再谈怎么分。

问题二:家里老人从没立过遗嘱,好几套房子和一笔钱都在名下的,兄弟姐妹对怎么分谈不拢,这跟分家析产是一回事吗?

回答:不是一回事,关键在财产性质。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分家析产处理的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比如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实际上是父母和子女一起出资建造或购买的家庭房产。两者最大的区别是:继承的前提是财产已经明确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而分家析产往往要先做一道确权,把哪些份额是家庭共有、哪些是老人个人的先分出来。如果房子登记在某一子女名下、又有家庭协议约定大家都有份,那它很可能先走分家析产,再谈其中属于老人那部分怎么继承。举证上,主张是家庭共有的人要拿出协议、出资证明、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证据;主张按继承分割的人要拿出亲属关系、死亡证明和权属材料。两个程序常常交织出现,理清财产性质,才能找准该走哪条路。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老人把房子赠与给再婚的老伴,子女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能成吗?|2026年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老人晚年再婚,把名下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新伴侣。前妻留下的孩子不答应,说这套房有自己母亲的份,也算老人给原配留下的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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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把房子赠与给再婚的老伴,子女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能成吗?|2026年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

2026-10-15 · 阅读 1

老人晚年再婚,把名下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新伴侣。前妻留下的孩子不答应,说这套房有自己母亲的份,也算老人给原配留下的家庭财产,如今被后老伴拿走了。于是子女把老人和新伴侣一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次赠与、返还房屋。请问:这场官司能打赢吗?

答案是分情况的。这套房如果本来就是老人的个人财产,赠与老伴在法律上通常有效,子女一般无权撤销;如果这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全体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赠与就可能无效或者可被撤销。这篇用北京丰台、东城、西城、大兴、朝阳等法院的生效裁判,把撤销赠与的几条路径一次讲清。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曾为链家等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2022、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律师。

业务范围覆盖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赠与合同效力审查与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婚姻家庭与继承交叉纠纷、再婚家庭房产安排、继承权与债权撤销权等争议。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这类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起诉前有没有把房子的性质算清。靳律师的做法是先定性、再选路径、最后补证据。先定性是把房屋来源拆开:这套房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父母留下的属于老人的份额?老人过户时有没有其他继承人在世、遗产有没有先行分割?这些前提不同,撤销赠与的路径完全不同。再选路径是把法律工具摆出来对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打擅自处分、恶意串通;如果是老人的个人财产,主要看赠与时有无扶养义务、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存在欺诈胁迫;如果老人已死亡、子女以继承人身份主张,则要转回遗产分割与债权人撤销权的框架。最后补证据是围绕赠与的形成过程:赠与合同、房屋权属登记变更的时间点、老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经他办理的案件中,子女仅凭一句老人偏心就要求撤销赠与的,多因举证不足未获支持。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以下五则均为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可以看出法院对赠与效力和撤销路径的态度。

擅自处分含已故配偶份额的赠与部分无效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系夫妻存续期间购买、属共同财产,配偶去世后其份额发生继承。老人未经继承人同意将房屋全部赠与,法院认定处分已故配偶份额无效、处分自身有效,判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老人单方处分未分割安置房被认定无效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回迁安置房四套均登记老人名下,家属尚未分家析产,老人与孙女签赠与合同并过户。法院认定房屋由被安置人共有、双方签约过户未顾及该事实,存在恶意串通,判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至老人名下。

附扶养义务赠与因未履行被撤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老人赠房并签扶养承诺协议,受赠人长期居外地、事实上无法履行扶养义务,老人生病期间亦未尽送医照顾之责。法院认定附义务未履行,判撤销赠与并由受赠人协助变更登记。

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无效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夫借第三人名义拆迁安置并将房屋过户婚外伴侣,购房款自付。法院认定借名买房成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未证付款与真实买卖,该过户属夫擅自处分,判确认赠与无效。

请求撤销赠与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老人主张签赠与协议受胁迫,请求撤销并返还款项。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法定撤销情形,且款项权利已转移不符任意撤销要件,驳回全部诉请。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老人把房子赠与给再婚老伴,子女真的能撤销吗?

要先看这套房的性质,再看撤销的理由。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或其继承人可主张无效。实践中房屋虽只登记老人一人名下,但来源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故配偶的遗产份额,登记在一人名下不等于可随意处分,子女作为其他继承人利益可能受影响。

再看赠与本身。赠与是无偿行为,真实意思表示下完成交付或登记,原则上对受赠人生效,其他继承人一般不能仅以老人偏心为由推翻。能被推翻的特殊情形有:一是附扶养义务而受赠人未履行;二是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三是严重损害其他继承人或债权人利益;四是处分了已故配偶或全体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部分,属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撤销。证据应落在这几点上。

问题二:起诉撤销赠与,应该告谁、拿什么证据?

把当事人列对是第一步。通常把受赠人即新登记的老伴列为被告,视情况列其他继承人为第三人;若老人已去世、房产由新老伴占有,还要考虑一并主张返还或过户。诉请选择很关键,确认无效、撤销赠与、返还款项三条路径前提不同,不能混写,应以主要请求为准。

证据围绕三条线。第一条房屋来源线:购房合同、房本、发票、完税与付款凭证,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财产还是他人遗产。第二条赠与过程线:合同签署时间与场景、是否办权属变更、有无相反意思表示、有无配套扶养协议及履行程度。第三条利益受损线:是否属未分割遗产、是否致其他继承人份额落空、有无未清偿债务、房屋是否被抵押或转让。其中第三条最决定走向,法院会衡量撤销是否造成受赠人过分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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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登记在嫂子名下,小叔子出了钱,嫂子不认账,能要回来吗?|2026年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一家人凑钱给哥哥买房,因为哥哥没购房资格,房产证写的是嫂子的名字,首付款、贷款都是小叔子出的。住了几年,房子要拆迁或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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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登记在嫂子名下,小叔子出了钱,嫂子不认账,能要回来吗?|2026年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

2026-10-15 · 阅读 1

一家人凑钱给哥哥买房,因为哥哥没购房资格,房产证写的是嫂子的名字,首付款、贷款都是小叔子出的。住了几年,房子要拆迁或者要卖,小叔子找嫂子要这笔钱或者要分房子,嫂子一句房子是登记在我名下的,跟你没关系。这套房到底是谁的?

这是典型的中国式亲属代持。真金白银最多的往往不是房产证上那个人,真要动产权、遇拆迁补偿时,登记人和出资人往往各执一词。这篇用北京石景山、海淀、房山、通州、丰台等法院的生效裁判,说明亲属之间借名买房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会输,以及出资人该怎么准备证据。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曾为链家等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2022、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律师。

业务范围覆盖亲属之间房屋代持与借名买房确权、限价商品房与经适房资格瑕疵、拆迁安置房分割、房产分家析产、遗嘱继承与遗赠、赠与合同效力审查、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等争议。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亲属代持的难点不在于钱是不是出了,而在于这笔钱算什么。靳律师的做法是先定性、再补证、最后设退路。先定性是把法律关系掰清楚:钱是赠与、借款还是购房款?房子是登记人的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出名人承认借名和出名人矢口否认,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完全不同。再补证是针对中国家庭常见的现金出资、亲属代还款、无书面协议这些弱证据,从银行流水、还款扣款、装修合同、物业缴费、水电燃气开户、同住事实里还原真实意思表示。最后设退路是预判房屋性质,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借名可能被认定无效。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以下五则均为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可以看出法院对亲属代持的态度与尺度。

表亲之间借用资格买经适房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出名人有资格无需求,表亲全资购房并长期居住、票据均由其持有。出名人主张仅出借资格,法院认定实质借名买卖且房屋已符合上市条件,判令协助过户。

兄妹之间因拆迁代持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老宅安置房以兄名义签约,全部房款由妹支付、合同与收据原件由妹持有,出名人仅以母亲协调购买抗辩。法院采信妹妹为实际付款人,但因房屋未办权属证书、不具备确权条件,未支持确权请求。

亲属名下购房事实借名成立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出资人持有房产证、发票、物业与维修基金收据等全部原件,出名人认可借名、配偶亦无票据。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判令登记人及配偶协助过户。

款项由第三人代付且无原件被驳回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主张借名一方未提交合同与发票原件,房款经母亲账户缴纳且无其他证据。法院认定证据不足;即便存在借名,因系限价商品房亦因损害公共利益无效,驳回请求。

主张借名但未说明原因被驳回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主张借名一方未就明确约定提交充分证据,亦未说明借名原因及付款、权益事实。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驳回变更登记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子登记在嫂子名下,小叔子的钱怎么才能要回来?

第一步是选对请求。亲属代持纠纷里,诉求选错往往直接落空。如果小叔子要的是房屋所有权,应当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判令嫂子协助办理过户;如果嫂子已经把钱还了或者房子已经卖掉,要的是返还购房款,那就走返还财产或者民间借贷的路径。主张过户要证明房子本来就有他的份额,主张返还则要证明嫂子无合法依据占有了这笔钱。

第二步是把亲属之间的弱证据补成链条。亲属之间通常不签协议,钱可能以现金、也可能由父母账户代付,法院很难只看银行流水。这里真正有用的是几类间接证据:一是凭证原件的归属,购房合同、房本、发票、维修基金收据、物业费收据原件在谁手里,这是最强的证据;二是还贷记录,看每期按揭从哪个账户扣款,父母代还的要能说明是谁的钱;三是使用痕迹,装修合同、物业与供暖缴费、水电燃气开户、快递收件地址;四是转账备注、微信记录、录音、见证人证言。

第三步要评估房屋性质。经适房、限价房等政策限制住房的借名,法院可能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而使借名约定无效;如果是普通商品房或已过限售期的房子,结论往往不同。此外,如果登记人名下还有其他房产、购房资格当时确实受限、且登记人确实未从中获益,这些都构成对出资方有利的因素。

问题二:房子要拆迁了,家属之间该怎么主张权益?

拆迁补偿款通常跟着产权走,也就是跟着登记人走,这是很多家庭在此时才发现问题的原因。实务中要先分清三笔钱:房屋本身的补偿款、被补偿人的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以及实际居住人的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奖励。这几笔钱分属不同主体,不能混为一谈,想让出资方一并拿到,通常需要先把借名关系通过确权之诉固定下来。

另一个关键点是时间顺序。如果赠与、继承、分家析产等行为发生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前,法律关系会直接决定补偿款的归属;法院分割时一般会尊重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拆迁协议已签、补偿款已由登记人领取,出资方仍可就补偿款份额另行主张,但要注意时效问题,房屋进入征收程序后,登记状态与补偿流程的变化都会影响诉讼策略。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同事之间借名买房,出了纠纷同事告到法院说赠与,法院怎么判?|2026年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两个同事关系不错,一个名下没房有购房资格,一个想买房但资格受限。同事说房子先挂我名下,钱你出,将来还你。等房价涨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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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之间借名买房,出了纠纷同事告到法院说赠与,法院怎么判?|2026年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

2026-10-15 · 阅读 1

两个同事关系不错,一个名下没房有购房资格,一个想买房但资格受限。同事说房子先挂我名下,钱你出,将来还你。等房价涨了、关系淡了,出钱的一方找同事要房,同事一句房子已经赠与给我了。请问:这套房到底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法院会怎么判?

北京法院在这类纠纷上并没有靠一份合同名称定输赢,而是从合意、出资、占有、凭证和双方关系五个维度综合判断。这篇用北京东城、丰台、朝阳、顺机等法院的生效裁判,说明同事之间借名买房的认定标准,以及对方拿赠本当挡箭牌时该怎么应对。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曾为链家等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2022、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律师。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确权与过户、同事与朋友之间的房屋代持、限购资格瑕疵房、房屋买卖合同与定金违约金、赠与合同效力审查、分家析产与继承、诉讼保全等争议。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这类案子最容易输在证据的最后一公里。靳律师的做法是先打定性再打证据:第一步确定法律关系到底是借名买卖、赠与还是借款,请求确认赠与无效与请求协助过户走的是完全不同的举证方向;第二步把无书面协议的情形拆成可验证的细节,比如同事为什么不能用自己名字、有没有购房资格限制、资金从谁账户转给谁、每期房贷由谁存入、房本和合同原件在谁手里;第三步预判对方的抗辩,对方最常见的两条抗辩是主张赠与和主张借贷,法官也会从年龄、职业、经济状况等角度检验其说法是否合理。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以下五则均为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可看出法院对同事、朋友之间代持的判断尺度。

无书面协议仍认定事实借名关系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购房人因朋友介绍借用对方女儿的名义购买回迁安置房,双方未签书面协议。购房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和指标款,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其占有使用,手续和票据均由其持有。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判令登记人协助办理过户。

出名人以不认识为由否认仍被认定借名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登记人辩称自己与原告并不相识、只知父亲与原告哥哥是朋友,钱款是购房指标款而非房款,转账经第三人转付。法院认为购房实际出资人系原告,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手续和票据由原告持有,登记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同事之间主张赠与未获支持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一方全款购房后借用同事名义登记,事后起诉要求过户。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协议约定由借名人全力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过户费用由出资人负担,判令登记人协助办理过户。

出名人主张系父母为其购房被驳回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登记人称房屋是父母为其结婚购买、之后自愿加名,原告只是长期代为付款,且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导致财产混同。法院逐项分析后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借名合意存在,购房出资虽主要来自原告,但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借名关系时不能据此排除登记人的物权,驳回其主张赠与无效及过户的请求。

出名人主张借款买房被否定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登记人时年仅二十一岁在校大学生、无收入,辩称购房款系向他人借款。法院从购房是否有合理理由与经济条件、能否还原购房过程、资金来源是否有合理凭证、原房产证由谁持有、房屋实际由谁使用五方面核查,认定其主张不符合常理,判定借名关系成立。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没有书面协议,法院凭什么认定是借名买房而不是赠与?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所以没签协议不等于没有约定。但主张借名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北京法院通常从五个方面综合判断:一看合意,有没有证据说明双方曾商量过挂名,比如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录音;二看出资与还贷,购房款从谁的账户支付、每期按揭由谁存入,这是最硬的一条;三看占有使用,房屋交付后谁住、物业水电由谁负担、出租收益归谁;四看原始凭证,购房合同、房本、发票、完税凭证的原件在谁手里;五看双方关系与借名原因,法院会审查出名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要区分借名与赠与,核心看两点:一是房屋对价是否真实支付并有资金流向,能证明钱是自己出的、是付给开发商或者代出名人还贷的,构成借名的可能性就大;如果查不到资金流向和还贷痕迹,只是长期居住,更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二是出名人有没有从房屋中获益,若租金一直由出资方收取、出名人名下还有其他房产且不主张权利,支持借名的力度更强。

问题二:对方说是赠与,我该怎么准备材料才能拿回房子?

首先要确认诉求方向。如果你要的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请应当是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判令登记人协助办理过户,而不是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这两者对应的举证和结果完全不同。其次要围绕出资做最细的准备:购房款支付的银行流水、开发商开具的购房发票与收据、每期按揭还款的扣款记录,能证明钱从你账户流向开发商或从你账户向出名人账户转账用于还贷的凭证,都非常关键;房子如果涉及贷款,还要调取贷款合同和还款明细。第三是使用与控制证据:入住时间、装修合同、物业与供暖缴费凭证、有线与燃气开户信息,房子如果出租,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款记录也很重要。

需要提醒的是,若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限制住房,或者出名人当时的购房资格、贷款年限确有障碍,案件走向可能与普通商品房不同,起诉前应先核实房屋性质和当年的政策口径。此外,如果房子已经抵押、被查封或者再次转让,登记状态的变动会直接影响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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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买受人占有未办过户出卖人主张租金被驳回(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背景张老爷子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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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买受人占有未办过户出卖人主张租金被驳回

2026-10-15 · 阅读 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张老爷子与李女士系父女关系。张老爷子原系北京市朝阳区某回迁楼的回迁安置对象,2010年7月取得涉案房屋一套。2012年6月13日,张老爷子作为出卖人与李女士作为买受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以230万元出售给李女士,建筑面积93.17平方米。合同约定张老爷子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交付房屋,房屋风险责任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因签约时张老爷子尚未取得以自己为权利人的产权证,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此均有充分认识。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张老爷子请求判令李女士给付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起诉时的房屋租金41.4万元。理由是:双方于2012年6月13日签订合同,房屋总价款230万元,李女士自合同签订日至2014年10月9日共支付购房款134万元,其余96万元至今未付。2012年9月20日应李女士要求,张老爷子将房屋交付其使用,当时李女士承诺自住。但交付后李女士并未自住,而是将房屋出租第三人并收取租金。交付时房屋为毛坯房,李女士在2014年7月至8月出资装修并承担物业费、取暖费等全部费用。房屋在产权过户前所有权属于产权证载明的所有人,故租金利益应由张老爷子承受。张老爷子按房租平均市场价,酌定每月要求6000元租金。另称房价上涨较多,李女士未补齐房款,张老爷子年迈多病,经济状况不佳。

(二)被告抗辩

李女士辩称:不同意张老爷子的诉讼请求。第一,标的物已于2012年9月20日依约交付,自该日起由李女士占有、使用和管理,物业费、取暖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李女士承担,并在2014年7月至8月出资装修。合同明确约定房屋风险责任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张老爷子无权就已交付房屋提出利益诉求。第二,张老爷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房屋买卖合法有效,没有李女士如何使用房屋的约定证据,也没有房屋用于出租的证据,其主观臆想不予认可。第三,张老爷子在毁约未果后又在合同约定之外提出无事实及证据佐证的租金诉求,严重违背契约精神与诚实守信原则。

关于前案:2017年起张老爷子要求涨价,李女士于2017年6月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判决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张老爷子继续履行,后经强制执行,房屋已于2018年10月19日过户至李女士名下。

李女士另指,前案判决认定张老爷子存在违约行为,但考虑到本案交易的特殊性及实际情况,对违约金请求未予支持,已体现对张老爷子的体谅;张老爷子至今亦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支付义务。

(三)法院查明

2012年6月13日,张老爷子作为出卖人、李女士作为买受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积93.17平方米,成交价格2300000元;买受人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100000元;应在2012年9月20日之前交付房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出卖人取得房产证1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风险责任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同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载明张老爷子已签署回迁楼购房协议书并于2010年7月获得涉案房屋一套。

2012年6月14日,李女士支付定金10万元,6月17日支付购房款120万元,2014年7月13日支付现金3万元,2014年10月9日支付现金1万元。同日张老爷子出具收条,载明截至该日共收到房款1340000元,剩余房款960000元将于取得房产证、办理过户时由李女士一次性给付,在未办理过户前保证不再索要剩余房款。

2017年8月15日,张老爷子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其本人,单独所有。2018年5月30日法院作出前案判决,判令张老爷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移转登记至李女士名下当日李女士支付剩余购房款96万元。该判决于2018年6月27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张老爷子仍未履行,李女士申请执行并于2018年8月1日交纳剩余房款,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涉案房屋解除查封并过户至李女士名下,李女士于2018年10月19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本案中,双方曾达成买卖合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后因履行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在前案中已认定《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并判决继续履行,现涉案房屋已通过强制执行过户至李女士名下,李女士亦已履行义务,故应认定上述合同及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根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应于2012年9月20日交付李女士,并约定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双方均认可交付事实及时间,故应认定李女士基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于该日取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收益等权利。虽然李女士当时尚未取得物权,但其基于合同关系已合法占有涉案房屋,自该日起就房屋使用问题与张老爷子无关。张老爷子在李女士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前虽是该房屋所有权人,但其所有权的行使应受买卖合同限制;依约交付即视为其已让渡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故其无权主张该期间的房屋租金。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老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10元,由张老爷子负担(已交纳)。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第一,合同约定优先于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本案房屋虽登记在张老爷子名下,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风险责任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法院据此认定,自2012年9月20日交付之日起,李女士即已取得涉案房屋的使用与收益权利,不再以产权登记时间为界。这提示:在回迁房买卖中,交付时点往往先于产权登记,此时约定交付即转移风险,其法律效果已由合同明确。

第二,生效判决的执行完结确认了合同关系的终局状态。前案判决判令继续履行,经强制执行,房屋已于2018年10月19日过户至李女士名下,剩余房款亦已通过法院账户交付完毕。法院据此认定合同及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排除了张老爷子再就该房屋主张权利的空间。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第一,先确认权利已转移,再讨论利益归属。李女士的抗辩并未否认张老爷子在登记前的所有权,而是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时点为界,主张交付之后房屋的使用与收益已随合同转移给买受人。这一路径避开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理论争议,把争议压缩为合同约定本身。

第二,针对对方主张中的事实空白逐项回应。张老爷子主张房屋被出租,但未提交任何关于出租事实的证据;李女士则提交装修出资、物业费与取暖费承担等材料,证明其实际占有使用。对租金请求而言,主张方须证明占有期间的收益归属,若无法证明租金收取主体与金额,其请求即缺乏事实基础。

五、办案心得

一、房屋交付后未办过户,出卖人主张占用期间租金通常难以支持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交付时间并自交付时转移占有与风险,那么房屋交付后由买受人占有使用,即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出卖人亦无权再主张该期间的租金或使用费。本案中法院明确,所有权的行使应受买卖合同限制,依约交付即视为让渡了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这一规则提示,此类争议的结果往往在合同签订时即已注定。

二、在先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是权利主张的终点

本案中前案判决已确定继续履行,经过强制执行,房屋过户与剩余房款支付均已完成,合同关系至此归于消灭。出卖人在此后再以物权未变更、房价上涨为由主张租金或差价,已缺乏请求权基础。承办类似案件时,应首先核查是否存在已生效的履行判决及执行完毕材料,这往往直接决定纠纷的走向。

三、主张占用期间收益须证明归属与数额

即便在特定情形下能够主张房屋使用费,主张方仍须就收益的主体、期间与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老爷子仅按市场平均价酌定租金,未证明房屋是否出租、租金由谁收取、收取多少,其主张缺少证据支撑。实务中,应通过租金流水、租赁合同等材料固定收益事实,再行计算具体金额。

回迁房卖方收首付款后拒交房法院判付违约金8万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背景王先生夫妇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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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卖方收首付款后拒交房法院判付违约金8万元

2026-10-15 · 阅读 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王先生夫妇均为北京市丰台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内育有大女儿与小女儿。2014年3月以王先生为主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按农民待遇认定被安置人口4人,回迁安置房位于涉案小区。2017年2月,王先生之妻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88.93平方米,优惠购房总款997794.6元。同日,某村村委会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安置补充协议》,约定王先生指标面积240平方米,实际购房面积237.09平方米。2018年6月20日,王先生夫妇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以4001850元售予张先生。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张先生请求判令:一、确认双方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二被告立即将涉案房屋依约交付;三、二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四、二被告在房屋具备登记条件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理由是: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回迁房,性质属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总价款4001850元。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于2018年10月1日前支付购房款100万元,二被告收款后拒不交房,经多次催促未果。

(二)被告抗辩

王先生辩称:我与张先生不认识,其陈述不是事实。我与李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018年6月22日借了20万元,同日还借了30万元,7月17日借了30万元,9月29日我还了50万元,9月30日又借给我20万元,现在还欠50万元。李先生给我的钱都是通过张先生账户支付的,我还的50万元也是还到张先生账户。当时李先生告诉我把购房合同抵押给他,让我签了本案的买卖合同,给我的是空白合同,什么都没有填。违约金我不同意,认为约定过高,要求调整。

王先生之妻辩称:当时王先生跟我说的是租赁合同,我就签字了。签字时合同是翻开的,出于对王先生的信任,我也没看,其他事情我不知道。

(三)法院查明

《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安置人口4人,分别为王先生、其妻、大女儿、小女儿,最终宅基地认定面积176平方米,腾退补偿总款4281688元。《安置补充协议》记载实际所购房屋含涉案房屋。

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积88.93平方米,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成交价格4001850元;出卖人应在2019年3月15日前交付房屋;买受人于2018年10月1日前支付购房款100万元,收房后60日内支付200万元,权属登记后3日内支付余款1000185元。关于逾期交付,约定逾期十日之内按日支付总价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买受人有权退房,退房的按总价50%支付违约金;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无条件履行并一次性支付总价20%的违约金。

张先生于2018年6月22日支付王先生50万元,7月17日支付30万元,9月30日支付20万元,共计100万元。张先生称上述款项系支付的购房款。王先生不予认可,称系案外人李先生通过张先生账户向其支付的借款,且其已于2018年9月29日支付张先生50万元用于偿还李先生的借款,故张先生支付的100万元中剩余50万元为借款。张先生认可收到该50万元,但表示系王先生偿还李先生的借款,与本案无关。法院曾就二人之间的借款出具民事调解书,载明王先生于2019年5月30日前向李先生偿还本金及利息。

李先生作为张先生的证人出庭称:我跟王先生系朋友关系,张先生是我表弟。王先生于2018年五六月份找到我说要用钱,想卖房子。王先生转给张先生的50万元是他还我的钱。王先生在外面借高利贷,找我借钱还高利贷。他还我钱的方式有现金有转账,转账都是转到好多人的账户。当时在银行,王先生要把钱还我,我说张先生要用钱,让他直接把钱打到张先生账户。这50万元跟张先生买房的100万元没有关系。现在记不清还的是哪笔借款了。除调解书中的借款,我与王先生之间还有别的借款,都有借有还。王先生不认可上述陈述,但认可转账中的50万元为借款,并称该款其向李先生出具了空白借条,未提供证据佐证。

另查,王先生夫妇于2019年3月5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中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可办理产权证后变更,男方须协助办理手续。王先生称该房屋现由其母亲出租。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张先生与王先生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100万元的性质,王先生称系李先生通过张先生账户向其出借的借款,张先生与李先生均不予认可,王先生亦无证据证明,故该抗辩不予采信。李先生与王先生均确认王先生于2018年9月29日转给张先生的50万元系其偿还李先生的借款,本院予以确认;该50万元系偿还哪一笔借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综上,张先生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100万元,二被告应按约定于2019年3月15日前交付涉案房屋,现未交付,其主张交付房屋的诉请应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超过十日后一次性支付总价20%的违约金,王先生认为约定过高要求调整,法院以张先生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与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予以调整。关于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因涉案房屋现未办理所有权证,双方亦无法确定具备条件的时间,张先生应待具备条件时另行主张。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张先生与王先生夫妇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王先生夫妇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张先生;三、王先生夫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先生违约金80000元;四、驳回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张先生负担3995元,由王先生夫妇负担38805元。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第一,款项性质的认定取决于交付路径而非资金来源。本案中主张借款的正是王先生本人,而主张借款需要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期限构成完整链条。王先生既未提交李先生向其出借款项的凭证,也未证明张先生账户转出款项时的具体约定,其空白借条因未载明出借人姓名而无法指向张先生。张先生按合同交付款项因此被认定为已履行付款义务。

第二,自认的证明力高于事后制作的书面材料。本案最值得注意的证据,是李先生与王先生关于50万元用途的一致陈述,均确认该笔转款系偿还李先生的借款。相对地,空白借条因未载明出借人,无法完成与李先生各笔借款的对应,反而削弱了自身主张。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第一,区分合同关系与案外借贷关系。被告主张的借款关系发生在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而本案合同关系发生在王先生夫妇与张先生之间。法院亦明确认定,50万元系偿还哪笔借款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原告据此把争点限定在款项是否依合同交付,避免事实混同。

第二,不与违约金约定过高之争正面消耗。原告主张50万元违约金,被告明确请求调整,本案最终按合同约定的20%标准结合实际损失与过错程度调整为8万元。原告的策略是保留该项诉请形成谈判压力,庭审中不夸大损失,而以合同约定与违约事实为基础主张。

五、办案心得

一、款项性质之争,证据重心应放在交付路径上

回迁房买卖中首付款是否已支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第一顺位问题。此类争议的证明重心不在于款项来源的叙述,而在于每一笔转款的时间、金额、账户与凭证能否互相印证。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出借凭证,也未能完成借款与还款的对应。交付款项时同步保留收据与银行流水,是最有效的固化方式。

二、案外人代付的安排应尽量避免

本案中张先生账户被用于李先生与王先生之间的资金往来,虽法院最终厘清了性质,但证明困难是双重的:既需解释为何自己的账户会出现非购房款转款,也需逐笔对应哪些属于购房款。更稳妥的做法是购房款与案外资金严格分账,账户不交叉使用,以免被对方构造借贷外观。

三、违约金约定的比例应结合交易实际设定

本案合同对逾期交付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为总价款的20%,另有按日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与50%的退房违约金。约定过高并不必然导致条款无效,但会引发法院调整,使主张方最终所得远低于约定标准。此类交易中,违约金条款的设计应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成本、可得利益与对方履约能力,设定在司法调整区间内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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