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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父亲名字购买央产房引发的纠纷案件——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2005年11月28日,我父亲老王和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甲市乙区XX街X号院X幢XX层9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老王,房价款639264.75元,公共维修基金12785.3元。因购房前,老王和我商定该房屋由我出资购买,将来过户至我名下,为我所有,故我交纳了全部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2006年交房后,我及家人搬入涉案房屋居住至今,老王2007年12月28日出具证明书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是我出资购买,是产权所有人,希望准许过户。2008年9月18日,涉案房屋登记到老王名下,老王2014年5月24日去世,去世前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初,我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2015年5月18日乙区法院判决驳回,经过上诉中院作出判决书,指明涉案房屋为央产房。经查询,根据规定,涉案房屋可以过户。我和老王系借名买房,故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我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根据国管房改(2010)23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我单位无权对产权进行变更,我单位向上级有关房管部门(中职机关管理局)咨询过,告知依据该文件,房屋一律不可以变更,所以我单位无权变更,无法办理过户。老王退休前一直都在我单位,是我单位职工,能买涉案房屋,也说明其买房时候也在我单位任职。涉案房屋性质为集资建房,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不能上市。我单位属于中央在甲市单位,我们单位四栋房屋都不能出售(三栋职工居住,一栋单位出租)。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诉至法院,经民事判决书及民终字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房屋系央产房,属政策性保障住房,且至今不能上市交易。本案经法官释明后,原告坚持本案主张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目前无法上市交易,不具备过户条件,因涉案房屋现在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客观现实条件,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涉案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再行主张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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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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