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张弨系张生、瑞军道之女,案外人王慧超系王琦之弟,张弨和王慧超于201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
2010年4月,王琦通过摇号的方式取得1812号房屋的购买权。当时王琦并没有购买该房屋的意愿,因此王琦通过张弨、王慧超找到了张生,将上述的购房指标转让给了张生。张生支付给了王琦转让费3万元。出于信任关系,双方仅口头约定由张生出资购买该房屋,王琦和开发商签订原始购房合同,因该房屋性质特殊,因此双方还约定待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再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011年5月6日,王琦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王琦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诉争房屋,该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合同总价款为711087元,购房首付款151087元应于签订该合同时交付。
2013年7月21日,王琦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确认1012号房屋的门牌号为北京市大兴区4号楼1012号,双方确认王琦应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补交购房款差额6000元。
后张生支付了购房款及差额款、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等相关款项,上述所有款项的发票原件均由张生持有。
2013年7月21日,涉案房屋交付,张生、瑞军道装修后在该房内居住使用至今。
2014年年初,张弨和王慧超发生矛盾,王琦找到张生、瑞军道要求两人将诉争房屋腾退,声称该房屋是自己的,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后2014年11月份,张生将王琦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王琦返还购房款、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契税等其他款项;王琦返还装修费;返还好处费3万元;以及赔偿房屋增值损失,上述所有款项共计64万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
审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王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生、瑞军道购房首付款、房屋差价款、购房贷款等相关款项共计28万元。
2、王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生、瑞军道房屋装修折价款7万元。
3、王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张生、瑞军道房屋损失10万元。
4、驳回张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专业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借名购买限价房而引起的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生、瑞军道和王琦之间就涉诉房屋是否构成“借名买房”关系。本案庭审中,王琦虽然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张生、瑞军道向法院递交了原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等原件,同时结合出警记录、出警录像和支付房款的情况等,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限价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国家对此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买受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根据北京市有关限价房转让的有关规定,该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硬挨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庭审中张生要求王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其赔偿范围由法院酌定。
同时法院结合张生支付房款情况和其递交的相关证据,认定张生要求王琦返还购房首付款、房屋差价款、契税等相关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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