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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石英峰取得了购买限价房的购房资格,但由于其没有意愿购买,因此王迎春找到了石英峰希望购买该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由王迎春实际出资购买该房屋,王迎春给付石英峰购房指标转让费1万元。
二、审判结果:
1、王风英与王迎春之间的口头协议无效;
2、王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八个月内向王风英返还诉争房屋。
北京市借名买房靳双权律师点评本案:
本案是一起借名买卖限价房而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内容和性质如何认定。
首先,根据本案案情,该房屋的购房款支付方式系王迎春的爱人直接向开发商支付,同时法院结合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及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原件等文件的持有人均为王迎春,结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的时间综合考虑,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即王迎春借用石英峰名义购买诉争房屋。
因双方之间借名购买的房屋系限价商品房,该房屋的买卖应严格遵守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在认定该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后要求王迎春返还房屋的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当然,王迎春亦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石英峰返还房款并支付房屋的增值升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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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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