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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经济适用房订房号,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女士起诉称:我通过甲市某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于2005年5月与被告范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以总价5万元购买范先生在甲市乙区XX家园的订房号,合同签订之日,我支付被告范先生总房号费的20%即1万元,同时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7500元。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但是被告范先生却拒绝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我支付的1万元购房号费用一直放在中介公司,范先生不曾收取。经多次协商后都没有结果,所以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范先生和中介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

  二、被告辩称

  被告范先生答辩称: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不符合相关经济适用房出售的条件,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5年5月,原告王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和被告范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在甲市乙区XX家园的经济适用房订房号卖给原告王女士,但就在合同签订后,原告王女士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时,被告范先生却决绝履行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合法的民事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而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分为两种:一种是房子的主人已经住满了5年的期限。另一种就是还没有住满5年的期限。这个时间是根据购买房屋所取得的契税完税的凭证时间,或者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的发证时间作为标准。(1)已经入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主就可以根据市场的价格卖出去。但是,在卖出去的时候,业主需要根据双方成交资金的10%来补缴综合地价款。(2)对于那些没有住满5年期限的经济适用房,因为有政策规定,没住满5年之前,不可以按照市场上的价格进行售卖。所以,确实需要售卖经济适用房的房主,只能比市场价格低一些售卖。并且,购买住房的人必须是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还有一种就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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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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