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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后房屋所有权归谁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11

   因自己的信用卡严重逾期而无法办理购房按揭贷款,芜湖小伙夏某遂找到好友许某商议,以许某的名义帮自己购买一套二手房。许某应夏某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交纳税款并办理了房产证。后来二人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许某故意拖延不帮夏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在夏某的一再坚持下,许某向夏某出具了一张承诺书,承认房屋系代夏某购买。随着二人矛盾的升级,许某明确拒绝将房屋过户至夏某名下。夏某遂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许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夏某向法庭提交了许某签字的承诺书以及双方的对话录音等证据,虽然许某对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最终,承办法官对夏某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却让原告夏某高兴不起来,为什么呢?
 
  原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虽然达成了借名买房协议,被告许某也按照协议约定购买了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但双方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原告夏某不能根据协议的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若支持原告夏某依据“借名买房协议”确认其对房屋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则违背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故法院对原告夏某要求确认其享有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双方之间形成的“借名买房”协议仅仅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条件时,以完成物权变动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该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在原告夏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给付对价的义务即支付了购房款的情况下,对其要求被告许某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借名买房纠纷中,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不符,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若支持借名人依据买房协议确认其对房屋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则违背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混淆了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借名人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身份”是真实“债权人”而非真实“物权人”,所以,其提起物权确认的请求就因证据不足而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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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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