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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买房引起的纠纷案件——房地产律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2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女士起诉称:我欲在本市购买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150万元,我因年龄太大,无法在银行办贷款,2005年,我找到邻居小王商量,用小王的名义贷款,我每月按时还款,经小王同意后,我和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向房主支付了50万元的首付款,剩余购房款从银行贷款一次性付清。因为要办理贷款,房屋只能登记在小王名下,待房屋手续办成之后,我用小王的名下,以该房屋向银行作抵押贷款100万元结清了全部购房款。之后小王和我家走得很近,关系一直也很好,我也没有提过户一事。后来房价一路飙升,2009年12月,小王悄悄从我家取走了相关证件,用自己的钱到银行提前还清了全部贷款,还自称房屋是他的。后来经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只能请求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产权归我所以,小王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小王答辩称:该房屋是我委托杨女士代为购买的,该房屋产权归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杨女士欲在甲市购买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150万元,因杨女士年龄太大,无法在银行办理贷款,2005年,杨女士找到其邻居小王商量,用小王的名义贷款,由杨女士每月按时还款,经小王同意后,杨女士和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杨女士按照约定向房主支付了50万元的首付款,剩余购房款从银行贷款一次性付清。因为要办理贷款,房屋只能登记在小王名下,待房屋手续办成之后,杨女士用小王的名下,以该房屋向银行作抵押贷款100万元结清了全部购房款。因为两家是邻里关系,两家人感情一直也很好,来往也很亲切,杨女士便也没有提过户一事。后来房价一路飙升,2009年12月,小王在未告知杨女士的情况下,从杨女士家取走了相关证件,用自己的钱到银行提前还清了全部贷款,还自称房屋是他的。另查:在杨女士购买该房屋后,为了确保产权归属,小王向杨女士书写了一份证明书,内容是:甲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房屋是杨女士借用小王名义购买,该房屋购房款全是由杨女士支付,小王应无条件的协助杨女士办理房屋买卖的一切事宜。另外有原房主证词:房屋买卖合同虽是和小王签订的,但原房主表示自己只和杨女士有买卖交易,不认识小王。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诉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杨女士所有,被告小王协助杨女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杨女士偿还小王支付的银行贷款。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虽是以小王名义签订,但是房主明确表示自己只和杨女士有买卖交易,并不认识小王,且杨女士有付款证明,小王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是自己向房主付款的证据,针对法院查明的证明书小王不能证明非自己签字,及小王自称是委托杨女士代为买房的说法,因没有提供证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一路飘红以及各种调控政策的限制,很多人买房都不愿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故而借用亲人朋友的名义买房,这种做法虽能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但是风险也很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屋就归谁所有,类似本案,如果杨女士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购房人,那法院也不能判决房屋归杨女士所有。借用别人的名字来贷款买房,对买房者来说,一旦被借名人不诚信,不遵守承诺,实际购房人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对实际购买人来说,可能最后得不到房产,对被借用人来说,可能会影响到自己将来的购房和借贷信用,双方都面临很多风险。所以,请勿借用他人名义贷款购房,也勿被他人借用名义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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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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