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知识 >

擅自以他人名义买房发生法律责任谁承担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11

   原告唐某诉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经审查第三人唐某某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及是否有授权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唐某某签订了一份以其为买方,某房地产公司为卖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其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总价1174215元的房产一套。合同签订当日,某房地产公司即要求唐某某交付全部首付款354215元,并发生手续费240元。2014年1月10日,某房地产公司在唐某某未到场的情况下擅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唐某现得知此事,明确表示反对购买此房,并拒绝追认唐某某以其名义进行的活动。

  评析: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第三人唐某某未经原告唐某授权以唐某的名义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唐某事后明确表示不予追认该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故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带来的相关民事法律责任由唐某某予以承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因本案中涉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对唐某发生法律效力,其无需承担因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带来的任何民事法律责任,故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分享到:

上一篇:借名购房风险防范

下一篇:限购后,借别人名义买房存在哪些风险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