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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房屋,房屋产权应归谁所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08

  由于自己做生意欠债较多,周某与朋友王某约定借用王某的名字买房,双方于2015年9月签订了协议书。

  在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周某转账支付了房屋首期款、按揭月供等费用。

  然而,装修入住后,周某要求王某履行过户义务,把房屋办理到自己名下,王某却不予配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周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法律分析

  说房网靳双权律师解析:

  房产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即人们常说的借名买房,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为逃避做生意应承担的风险,周某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其目的有损第三人利益。

  因此,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作为证据的不动产登记簿,法院首先把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人当作不动产事实权利人,如果对方有异议,就应当提出反证证明登记簿上的记载确有错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就可以被推翻,可以根据反证认定的事实确定争议不动产的物权归属。

  本案中,周某有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权利人,其朋友王某对事实没有否认,所以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周某享有房屋所有权。

  借名买房存在多种风险。例如,当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下,事实物权的保护将会受到限制。比如,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公信原则,并且通过合理理由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物权,则可以对抗事实物权人。

  关于《律师说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助力推进法治河源,为“生态河源、现代河源”建设作贡献,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与河源日报社合办法治宣传栏目《律师说法》,该栏目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对关系民生、社会热点等事件进行法律分析,为广大群众解疑释惑,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维护权益用法,打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旨在说出百姓公平正义心里话,努力说出法治中国安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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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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