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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借名买房律师:老丈人借女婿之名买房引确权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1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先生、杨女士起诉称:我二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26日,我二人以女儿孙小姐名义购买L小区5-19-2房屋,2013年2月6日我方交付619021元购房款。因甲市房屋限购政策,我二人与女儿及其男朋友即本案被告刘先生商量以被告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变更及购房手续,2015年涉案房屋交付。因涉案房屋系我方出资仅是以被告名义购买,我方系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故我二人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手续,但被告予以推辞。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确认L小区5-19-2房屋归我方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先生答辩称:房屋为我个人所有,与原告无关。本案中原告诉称的“借名买房”根本不成立。1、购房款虽系原告孙先生直接支付,但实际上该房款本质是来自于我父母。2、从婚嫁习俗或生活实践上看,女方家负责全款购房的情形非常少见。原告嫁女儿,如若我家里没有出资购房,这令人难以理解。3、在原告夫妻二人以及其女儿孙小姐名下均有住房且资金非常不充足的情况下,还要借款40万再次购房,原告有2/3的购房款需要用借款来支付,而却没有采取按揭贷款这种最为普遍的购房方式,这种“打肿脸充胖子”的行为实在无法让人信服!4、即使原告和孙小姐均属于限购人群,因原告夫妻二人均有自己的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借名也应当借用其兄弟姐妹等亲属的名,这样做岂不是更安全、更有保障!5、判断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主要看是否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房屋的交付和实际使用情况、购房发票或产权证由谁持有、水电物业费缴纳情况以及对借名买房是否有合理解释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并不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即使购房款确系原告孙先生实际承担,也绝不能说明房子与我没有任何关系。因该房屋系在我与孙小姐婚前购买,且是以我与孙小姐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产权登记在我名下,这种情况,也应视为原告对孙小姐及我二人的赠与。该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属于饿、孙小姐夫妻二人,系我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

  三、法院查明

  原告孙先生和杨女士是夫妻关系。孙小姐系二原告的女儿,孙小姐与被告刘先生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26日,孙小姐与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签订《L小区认购书》一份,载明孙小姐认购5-19-2,成交总价款为629021元。当日,孙先生通过其妻杨女士的中国Z银行向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向孙小姐出具定金10000元的收据一张。

  2013年1月29日,孙先生从他人处借款400000万元,该笔款打入孙先生L银行账户。2013年2月6日,孙先生向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600000元。2013年2月6日,孙小姐向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0000元。2013年2月6日,孙先生向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9021元。2013年2月6日,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向孙小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楼款619021元”。

  2013年3月24日,孙小姐、刘先生和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签订L小区客户更名申请单,将涉案房屋的客户名由孙小姐变为刘先生。客户变更原因记载为:“限购,男女朋友”。同日,刘先生与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签订《L小区签约合同内容确认单》一份,载明:“买受人刘先生,通讯地址XX小区605室,签约总价629021元。”2013年4月28日,刘先生和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专用)》一份,合同载明,出卖人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买受人刘先生。合同第三条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L小区5号楼19层2号房。合同第四条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7064.48元,总金额为(人民币)629021元。

  2014年1月14日孙小姐与刘先生登记结婚。2016年6月23日,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向刘先生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载明:“L小区5-19-2,价税合计623582元”。

  另查明,坐落于XX小区605室的房屋为孙先生所有。

  四、法院判决

  坐落于甲市乙区L小区5-19-2室房屋不动产权利归原告孙先生、杨女士所有。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被告所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权利人为被告,但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二原告女儿孙小姐所签订的L小区认购书及L小区客户更名申请单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原买受人为孙小姐,将买受人变更为刘先生是基于刘先生是孙小姐的男朋友,变更原因是限购,故原告诉称的因房屋限购政策借刘先生之名购买房屋,能够成立。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借名买房的书面约定,但从二原告支付房屋的定金及购房款等均能反映出系二原告在实际履行购房人的义务,即争议房屋的价款均为二原告出资,故二原告依法应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二原告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二原告所有,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购房款实际来源于被告父母,但从查明的事实看,购房款均从二原告所属的银行卡支付,被告未能提供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等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此项抗辩不能成立。被告称即使诉争房屋为二原告出资购买,因被告与孙小姐为夫妻关系,诉争房屋也应视为二原告对被告与孙小姐夫妻二人的赠与。本案庭审中,二原告明确表示该房并非赠与。该房的购买时间是在孙小姐与被告结婚之前,即使赠与成立也应为赠与给二原告的子女孙小姐一方,而不能认定为赠与给孙小姐与被告刘先生夫妻二人。故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称其已在诉争房屋居住,并且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基金,被告虽然在此居住,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原告出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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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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