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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借名购买的房屋因确权诉至法院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柴先生起诉称:2009年9月13日,我与案外人甲市T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位于乙区XX街道XX路XX小区9号楼1902室的房屋,并于当日向开发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2009年10月22日,支付购房款33万元。因需进行银行按揭贷款,我委托被告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银行贷款均由我偿还。后我要求被告协助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我名下,但被告拒不协助,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确认位于甲市乙区XX街道XX路XX小区9号楼1902室房产所有权人为我,并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给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柴某甲答辩称:购房时我尚在上学,原告只是借用我的名义进行购房,所有购房款及贷款均由原告支付,现原告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我亦同意。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9年10月,被告与甲市T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1份,被告向甲市T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乙区XX街道XX路XX小区9号楼1902室的房屋1套,价款为143万元,其中第一期应于2009年9月13日支付10万元,10月22日支付33万元,另100万元以商品房抵押贷款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甲市T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43万元,另100万元以被告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市T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交付商品房后,由原告实际居住。期间,原告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归还贷款。2009年12月25日,上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另查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被告尚在上学,原告与林女士系夫妻关系。后原告与林女士于2016年登记离婚。诉讼期间,林女士表示与原告柴先生离婚时已分得相应房产,对上述房屋放弃主张所有权。2017年11月9日,原告已向银行提前归还全部抵押贷款。

  四、法院判决

  1、确认位于甲市乙区XX街道XX路XX小区9号楼1902室房屋归原告柴先生所有;

  2、被告柴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柴先生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柴先生名下。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主张借用被告名义购买诉争房屋,被告予以认可,说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同时,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分析,原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应当认定原、被告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借名买房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应认定双方借名买房的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应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审理中,原告已提前归还了全部抵押贷款,对抵押银行设定的他项权利已消灭,现诉争房屋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已无障碍,被告应按约协助原告对诉争房屋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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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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