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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弟弟主张借姐姐名义买房要求确权被驳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何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系姐弟关系,2007年,我购买了位于甲市XX路XX小区7-102号和7—202号房产,两套房子是用来做生意使用的。我购买的7-102号房产当时是借用被告何女士的名字,所以办理的各种手续都是以何女士名义办理,办理的房产证也是何女士的名字,但是所有费用都是由我支付,各种手续都是我办理。从购买该房屋到统一装修,都是由我出资,也由我使用。该房屋的所有权为我实际出资购买和使用,为了确认该房屋的权属关系,请求依法判决位于甲市XX路XX小区7-102号房产归我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何女士答辩称:本案诉争房屋所有权明确,原告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诉争房屋位于甲市XX路XX小区7-102号,是我于2007年全款出资购买,并与该房产开发商甲市T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相关购房手续,2009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我是该房屋所有权人。原告主张借名买房没有任何依据。首先,原告没有经济能力购买诉争房屋。2007年在购买该房屋之前原告何先生主要靠务农维持家庭生活,原告购买7—202室房屋的首付款也是从亲戚朋友处借的,其余购房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因此原告根本没有能力全款支付102号房屋全部款项;其次,本案诉争房屋既不是经济适用房,也不属于单位福利房,更不涉及二套房贷款的问题,原告没有任何合理理由借名买房;再次,即使原告有意进行借名买房,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以及自己实际出资,另该诉争房屋已交房近10年之久,原告从未对该房屋提出任何异议,也从未向房管局提出任何异议,故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明显属于恶意诉讼,望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07年6月13日,甲市T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何女士出具发票一张,收到何女士购房款239062元(甲市XX路XX小区7-102号,建筑面积133.96㎡,单价1784.58元/㎡)。同年10月21日,被告何女士与甲市T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房屋坐落位置甲市L路183号,同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载明:买受人何女士所购出卖人甲市T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位于甲市XX路XX小区7-102号,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约定面积为133.96㎡,单价1784.58元/㎡,合同总价为贰拾叁万玖仟零陆拾贰元整(小写239062元)……。2007年11月14日缴纳了税款,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原告称该房屋是原告借用被告名字购买,原告是实际出资人,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位于甲市XX路XX小区7-10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被告何女士在C银行甲市支行于2007年2月8日开户存入人民币24万元。原告提供何女士在甲市商业银行普通存折一本,称自己是该存折的实际控制人,存取款都是原告自己办理,该存折款项是用于本案所涉及的房屋(2007年2月8日存9万、2007年8月9日存7万、2007年9月4日存5万、2008年3月1日存2万、2008年6月24日存1万)。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所涉房屋甲市XX路XX小区7-102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为被告所签,甲市T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购房发票的名字也是被告何女士,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有能力购房;原告提供的被告在甲市商业银行普通存折中的存款时间只有一笔款项是在房屋开发公司出具购房发票前存入的,而其余款项都是在房屋开发公司出具购房发票后存入的,不能证明本案所涉房屋的购房款是原告出资。综上,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位于甲市XX路XX小区7-102号房产归其所有,证据、理由均不充分,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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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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