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知识 >

房产律师:借妹夫之名购买房屋妹夫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怎么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董先生起诉称: 2005年,我购买“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房屋。因我不是甲市户籍,故与许先生(我堂妹董女士的丈夫)协商借其名购买该小区605号房屋,同时我支付许先生一万元作为酬金并口头约定待该房屋具备上市转让条件时再将房屋过户给我,购买该房屋全部价款及税费均由我支付,同时购房合同及后来交房验收的全部手续的签名和付款都是我在L置业办公室完成,所以现在购房合同、房本原件、购房收据、有我签名的付款支出凭据、验收房屋资料都在我处。验收房屋后我一直在此居住。2008年我因为结婚对此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款也由我支付。2007年因我资金紧张且该房屋尚未过户,在许先生回国后,许先生协助我在“XX银行”就该房屋做了十年期抵押贷款。我在获得抵押贷款后给了许先生一万元和一台理光一体机(市值约一万元)作为其借名买房的费用。其后许先生在美国又通过电话向我借了一万元让我给了董女士,至今未还。房屋所有抵押贷款都由我负责偿还(XX银行的卡和折子都在我这里)。因为我和许先生属于亲戚关系,所以一切都是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给钱借钱和给他理光一体机都没有文字证据,只有后来和董女士在微信上聊天,其有过确认。自2007年房屋抵押贷款后,许先生就再没有回过中国,期间我曾多次催促许先生回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堂妹董女士和许先生均开始相互推脱,甚至不再与我联络,在谈到房屋过户相关问题时,董女士从一开始对此说不知情,到最后以要退房和要求我腾房相威胁。由于该房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在我偿还甲市市乙区605号房屋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后,许先生配合我办理该房屋的解押手续;2.判令许先生将该房屋过户到我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许先生答辩称:不同意董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驳回董先生的诉讼请求。董先生是以合同纠纷起诉的,但是从董先生提供的证据及本案的事实来看,不存在董先生所谓的借名买房的协议或者合同。即使借名买房成立,借名买房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是有保障性政策性的住房。甲市对经济适用房实行严格的准入。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城市困难户的需要,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对方是按照合同纠纷起诉的,这种合同应当是一个债权合同,对方请求要求过户的权利也属于债上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个房子应该在具备上市条件的时候就可以过户了,这个时间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房产证的登记日期为2006年,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拿到房本五年,到2011年就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了,诉讼时效应当从2011年开始计算,届满日是2013年。董先生是2016年才提起诉讼,要求我办理过户,我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么长时间董先生一直没有向我主张权利,可以证明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问题。董先生要求我配合他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押手续,该项请求与本案案由不符,不同意在这个案件中一并解决,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这个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我,即使无法还款解押,法律责任最终也是由我承担,与董先生没有利害关系,因此董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董先生腾退甲市乙区605号的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我;2.判令反诉费由董先生负担。

  三、法院查明

  董先生与董女士系堂兄妹关系,董女士与许先生系夫妻关系。2005年8月2日,许先生(买受人)与甲市L置业(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卖人经批准,在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L置业A地职工住宅小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合同规定的项目中的第605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混合结构,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04.6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3.92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0.73平方米。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2600元,总金额272090元。买受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将全款交付出卖人。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加盖中L置业公章,并由许先生签字。许先生的签字由董先生代签。合同签订后,董先生以许先生的名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涉案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并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董先生以许先生的名义于2005年12月6日办理了该房屋的入住手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2006年9月5日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下发,房屋地址为甲市乙区605号,该房屋登记在许先生名下,系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房屋。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公共维修基金收据、契税发票、入住手续、所有权证等资料原件均由董先生持有。2007年9月许先生将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与XX银行甲市支行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办理完抵押贷款后,该房屋的抵押贷款每月由董先生负责偿还,董先生主张该房屋贷款现已还清,但尚未办理解押手续。庭审中,董先生主张其与许先生存在口头借名买房的关系,因其不是甲市户口,无法购买涉案房屋,故其与许先生协商借用许先生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其支付许先生一万元作为报酬,约定五年之后待涉案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再过户,因许先生一直未回国,故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5年许先生让其腾房,双方发生纠纷,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同其诉称。另查,董先生与曹女士系夫妻关系,曹女士具备在京购房资格。

  四、法院判决

  1、许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董先生到甲市乙区605号房屋的抵押贷款银行办理该房屋的解押手续,并在该房屋办理完解押手续后三日内配合董先生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董先生名下;

  2、驳回许先生的反诉请求。

  五、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许先生名下,但房屋买卖合同由董先生代为签订,房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均由董先生支付,房屋入住手续由董先生办理,房屋自交付后由董先生负责装修且一直由董先生居住使用,房屋在办理抵押贷款后,贷款均由董先生负责偿还,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公共维修基金收据、契税发票、入住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合同等手续原件均由董先生持有,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董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可能存在口头上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许先生虽主张双方不具有借名买房关系,其与董先生系委托关系,其为董先生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委托董先生办理购房的全部手续,但许先生就其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综合双方的证据及陈述,靳律师认为董先生提交的证据明显优于许先生的陈述,许先生就其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就上述问题作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故对许先生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董先生关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

  涉案房屋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房屋,并非经济适用住房,不属于政策性的保障性住房,故双方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董先生现具备在京购房资格,其要求许先生配合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押手续并配合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双方在产生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后,董先生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标的物,许先生以董先生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许先生要求董先生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分享到:

上一篇:新政之下,如何给“政策性违约”定性

下一篇:北京房产律师 :弟弟主张借姐姐名义买房要求确权被驳回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