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严先生起诉称:我与曹氏系母子关系。曹氏与严大叔系夫妻关系,育有我、严某甲、严某乙、严某丙、严某丁五个子女。我于1984年12月结婚后,一直与母亲、严某丁、严某丙共同居住。后母亲代我向其单位XX总公司(以下简称XX单位)申请了一套公租房。当时我母亲在申请中就明确表示是以其名义为我申请的房屋,原因是我结婚后居住条件紧张且婆媳不和。1990年单位分给我母亲一套离我单位较近的位于XX区XX路X号XX号楼601室的公租房(以下简称601房屋)。房屋交付后,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我一直交纳房屋的租金。1998年,我按照房改政策实际出资,借我母亲的名义购买了601房屋,分两次支付了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24767元。1998年9月10日,母亲以其名义代我与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并于2001年9月25日取得了房产证。我一直对601房屋占有使用至今。2013年12月,母亲去世。我认为601房屋是我实际出资借用曹氏的名义购买的,我一直占有使用至今,房屋的所有权应归我所有,为避免与其他兄妹之间就该房屋发生继承纠纷,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601号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严某甲、严某乙、严某丙答辩称:我不同意严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601号房屋是我母亲名下的合法财产,是我母亲使用自己和我父亲的工龄从单位购买的成本价公房。购房合同、发票及产权证上都显示是我母亲的财产。所以601号房屋应当作为我母亲的遗产进行继承。严先生的陈述中有很多部分与事实不符,首先严先生没有在601号房屋内居住,该房屋一直处于出租状态。由于601号房屋离严先生的住所地较近,所以我母亲将该房屋委托严先生出租管理,并为其出租管理房屋方便,将房本及相关手续交由严先生保管。其次我母亲从未说过601号房屋是借名买房一事。在我母亲生前,严先生从来没有这么说过,我兄妹也没有听过这种说法,现在是为了独占遗产而捏造的说法。
被告严某丁答辩称:我同意严先生的诉讼请求。严先生结婚后,由于和母亲同住很不方便,我母亲就为其申请了一套房屋。当时我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我母亲向XX市政府申请解决家庭居住困难。申请是我为母亲起草的,内容就是为了严先生结婚要一套房屋。因此单位在离严先生工作较近的地方分了一套房屋让严先生租住。后来单位要进行房改。严先生交纳了购房费用。后来严先生一直使用601号房屋。我母亲也一直将601号房屋视为严先生的个人财产。所以严先生是借曹氏的名字买的房屋。601号房屋不是曹氏的遗产,而是严先生的个人财产。对于曹氏的遗产我不放弃分割。
三、法院查明
曹氏名下有601号房屋一处。1998年9月10日,曹氏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601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属于成本价购房,使用了曹氏之夫工龄41年,曹氏工龄38年,实际售房价格为23528元。现601号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收据原件均保存在严先生处。对于原告严先生提出的借名买房的说法,严先生未提交其与曹氏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严先生称其与曹氏有口头协议,且有严某丁见证。严某丁对此予以认可。对此,李女士、严某乙、严某丙均不予认可。
四、法院判决
驳回严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严先生与曹氏之间不存在书面借名买房的协议;在曹氏已经死亡,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对严先生、严某丁所述的严先生与曹氏二人就601号房屋借名买房存在口头协议的主张不予认可。故严先生主张其与曹氏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的关系,也不予认可。严先生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确认601号房屋归其所有,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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