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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提醒:贪图便宜借名买房风险很大需谨慎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康某起诉称:我与案外人窦女士是夫妻关系,被告康先生是我二人之子。窦女士于2015年3月16日去世。2001年,我与窦女士全额出资购买了甲市乙区10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考虑到被告单位可以报销取暖费,故协商让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双方明确说明房屋产权归我所有且由我居住使用。后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涉诉房屋交付后,我办理了物业费等相关事项,我与窦女士二人居住使用涉诉房屋三年,后因位置偏远搬离。我曾另案起诉被告要求确认涉诉房屋归我所有,但法院判决书均未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我与窦女士夫妻二人全资购买了涉诉房屋,被告也认可我出资的事实,我对涉诉房屋享有全部债权。现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导致涉诉房屋的物权与债权分离。因另案中我的诉讼请求未被支持,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现向被告主张债权及损失。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康先生返还我购房款253590元、契税5072元、公共维修基金5072元;2、被告赔偿我损失8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康先生答辩称:我同意返还购房款、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但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因为购买涉诉房屋时,我尚未结婚,我系康某与窦女士的独子。涉诉房屋是康某与窦女士为我购买的婚房,系对我的赠与。房屋买卖合同上所有的签字都是我签的。

  三、法院查明

  原告康某与案外人窦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康先生、康小姐。康小姐于1998年6月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窦女士于2015年3月16日去世。2001年,原告康某与窦女士全额出资253590元,从案外人甲市Z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1001号房屋。2001年5月26日,康先生与Z房地产公司就康某、窦女士夫妻二人出资购买的涉诉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购房相关的其他手续。2001年6月5日,甲市乙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出具甲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该收据载明“付款单位为康先生,住宅座落乙区1001号,全部购房款253590元,款项为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比例为2%,维修基金金额5072元”。2001年6月25日,甲市乙区地方税务局、甲市乙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载明纳税人名称为康先生,税目为房屋买卖,房地产权属转移面积94.8平方米,计税金额253590,税率2%,实纳金额5072元。2001年6月29日,康先生取得了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涉诉房屋登记所有人为康先生。涉诉房屋交付后,康某及其妻窦女士曾在涉诉房屋中居住三年。

  2015年,康某将康先生诉至甲市乙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涉诉房屋归康某所有。法院判决驳回康某的诉讼请求。康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甲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院判决

  1、被告康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康某购房款二十五万三千五百九十元,契税五千零七十二元,公共维修基金五千零七十二元;

  2、驳回原告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康某及康先生均认可涉诉房屋的购房款、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均系康某及其妻窦女士出资,现窦女士去世,康某要求康先生返还购房款、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康先生表示同意,故对康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康某要求的损失,因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康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康先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并驳回了康某要求确认其对涉诉房屋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故康某主张其与康先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没有依据,康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康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康某要求康先生赔偿涉诉房屋损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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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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