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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借名购买的房屋,被借名人想反悔不认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1-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女士起诉称:我与房先生于1981年10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居住在,夫妻二人承租的109号房屋一套,后经国家政策实行房改,由我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丈夫房先生名下。房先生与房女士是兄妹关系,由于房女士无处居住且生活困难,房先生出于对房女士的关心照顾,允许其暂时居住,后妹妹又私下将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租金从未交付过我与房先生。2008年10月10日,房先生、房女士在故意隐瞒我的情况下,就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该信息我一直不知情,直至2012年4月我才知晓该房屋已过户至房女士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我不知情的情形下,房先生的单方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后经了解,房女士系以其单位能够报销烤火费的优惠欺骗房先生暂时过户的,而在实际房屋过户过程中未支付任何房屋对价。我要求房女士归还房屋,被其无理拒绝。所以只能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先生与房女士于2008年10月10日签订的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房先生答辩称:我父亲的房屋拆迁分了一套两居室一套一居室,均是我的户口,后来因为要我妹妹单位报销煤火费故我将109号房屋过户给我妹妹。我同意曹女士的诉讼请求。

  房女士答辩称:曹女士、房先生所述与事实不符。109号房屋既不是曹女士夫妇承租,也不是其二人出资购买,也不是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原登记在房先生名下,系因我借其名买房,我为实际出资人及所有权人。2008年我与房先生以房屋买卖形式正名,将房屋登记到我名下。房先生自1971年起一直在A省工作生活。该房屋系1993年甲市三建职工居住的平房拆迁时分配给我个人的住房,由我承租使用、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我是实际承租人及使用人。2002年甲市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我母亲和兄长们考虑我经济困难,遂商议由我借用工龄稍长几年的房先生名义购买该房屋,房先生对此也同意。故我出资,借用房先生名义购买了该房屋。2006年母亲患病后,因不放心我,曾要求房先生将房屋更名回我名下,对家里其他哥哥也说过。2006年7月,母亲去世后,我曾到房先生夫妇家小住2-3天,商议房屋过户事宜。2008年10月10日,房先生来甲市协助我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我支付了过户所有费用。曹女士对借名买房一事一直都是知道的。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女士与房先生于1981年登记结婚,二人长期生活在A省。房先生与房女士系兄妹。房先生与房女士的父亲原单位分有三建宿舍的房屋。1993年该房屋拆迁,安置了一套一居室(即109号房屋)和一套两居室。109号房屋以房女士的名义承租,两居室以房女士的父亲名义承租。此后,109号房屋一直由房女士使用,房女士支付了房屋租金、供暖费等各项费用。2002年,房女士以房先生名义办理了购买109号房屋的购房手续,计算购房款时使用了房先生与曹女士的工龄优惠,房价款为37093元,房屋登记在房先生名下。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发票、产权证等均由房女士持有。2008年10月10日,房先生与房女士签订《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记载:出卖人(房先生)将109号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女士);房屋成交价格为15万元。当日,房先生将109号房屋过户至房女士名下,房女士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契税、评估代理费等费用。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曹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首先,房先生认可购买109号房屋时其并未出资;主张其母亲称多年来房先生给母亲的钱母亲都为其留着,购房时房先生就不用出资了,未提供证据,故不予采信。其次,虽109号房屋原登记在房先生名下,但根据109号房屋的取得来源、承租情况、办理购房手续情况、购房款票据及原始产权证的持有情况、房屋的使用情况、结合证人证言,足以证明109号房屋原实际购买人系房女士,109号房屋并非房先生与曹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房先生与房女士之间签订《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仅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用,双方之间实际并无买卖关系,而房先生与房女士采用买卖合同的形式办理过户并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故曹女士主张房先生与房女士签订的《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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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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