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张红梅诉称:张红梅是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的产权人,王麟是张红梅的孙子。2012年年初,王麟以结婚为由,向张红梅借住该房屋,并且其父母,即张红梅的二儿子及儿媳承诺让张红梅住在其家中,照顾张红梅的起居,为张红梅养老送终,但其并没有履行承诺。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将涉案房屋钥匙、购房合同、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定向安置协议、购房发票及税票返回给张红梅;2、二被告按照每月4000元标准支付张红梅从2011年10月30日至实际腾退涉案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二、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1、双方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在张红梅未实际履行对应的返还房款及赔偿义务之前,二被告均有权居住在涉案房屋处。生效判决已认定张红梅与王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判决张红梅返还王麟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256779元,并赔偿王麟房屋增值损失555350元。涉案房屋系二被告唯一住房,二被告没有经济能力另行购房居住。只有在张红梅实际履行对应的返还房款义务及赔偿义务后,二被告才能实际考虑下一步腾退房屋。
二被告同意涉案房屋钥匙、购房合同、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定向安置协议、购房发票、税票同意在腾房之日返还。电卡、煤气卡、有线电视卡、中水卡是二被告办理支付的,在张红梅给二被告结清费用后同意交付。
三、审理查明
张红梅系王麟之祖母。王龙系王麟之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2005年11月14日,张红梅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需要拆迁朝阳区X号的房屋,该房屋有在册人口1人,实际居住1人,即张红梅。
2009年3月19日,张红梅出具《关于翠城经适房购买的说明》,内容如下:“我叫张红梅,今年81岁了。我已将此安置房的购买权和产权让给了我的孙子王麟,该房全款由我的儿子王龙出资交纳,我本人并未出资。恐日后年久在此房产权问题上发生争议,特作此说明为证。以上说明是我真实意愿的表达。”
2009年3月20日,张红梅与北京X公司签订了《X经济适用房拆迁定向购房协议书》、《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房)》,约定张红梅以248040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合同载明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
2011年11月1日,王龙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3116元及公共维修基金5023元。
2011年12月,王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后二被告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
2013年4月14日,张红梅作出《撤销〈关于X经适房购买的说明〉,称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
2014年9月24日,涉案房屋登记在张红梅名下,房屋性质登记为经济适用房。
后王麟将张红梅起诉,民事判决判令张红梅返还王麟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四、法院判决
1、被告王麟、被告牛霞腾退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并交付给原告张红梅;
2、被告王麟、被告牛霞将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的钥匙、购房合同、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定向安置协议、购房发票等交付给原告张红梅;
3、被告王麟、被告牛霞支付原告张红梅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按照每月3500元计算的房屋占用费;
4、驳回原告张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涉案房屋登记在张红梅名下,且张红梅与王麟之间的借名房屋买卖关系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故张红梅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应予支持。
二被告应在腾房之日向张红梅返还涉案房屋钥匙、购房合同、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定向安置协议、购房发票、税票。涉案房屋的电卡、煤气卡、有线电视卡、中水卡,二被告亦应当交付给张红梅,双方在交接时应当进行结算,如张红梅欠付应当向二被告支付的相应费用,二被告可待确认数额后另行主张。
判决确认张红梅返还王麟购房款及赔偿王麟房屋增值损失。该判决生效后,王麟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丧失合法性,其应将涉案房屋及时返还给张红梅,张红梅亦应当按照判决确认的时间向王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张红梅未按照生效判决确认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王麟未及时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张红梅,应当向张红梅支付房屋占用费,占有费的起始时间,应以生效判决确认的张红梅对王麟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次日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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