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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以借名买房为由的确权之诉被驳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3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谢大娘、王先生起诉称:甲市乙区A地西区5号楼1302号住宅是谢大娘所在单位K中心于2002年出售给谢大娘的,房屋所有权属于我二人。被告作为我们的子女(继子女),因无房借住在1302号房屋中,现在由于我二人年事已高,上下楼不方便,而诉争的房屋有电梯,所以我们多次与二被告协商,从照顾老年人的角度出发,让我们居住有电梯的1302号房屋,二被告居住无电梯的甲市乙区C地802号(我二人的另一处房屋),以方便我二人生活、出行。但二被告拒不腾房,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起诉要求二被告腾退甲市乙区A地西区5号楼1302号房屋,交还我们;并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小姐、鞠先生答辩称:我方在2002年已经支付了诉争房屋的所有价款,该房屋售价每平方米5600元,与当时商品房价格持平,原告单位当时经济适用房价格1680元,该房屋没有享受原告单位优惠。我方已经在此居住13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支付了所有物业费用。而且我方除此房屋外没有其他住房,原告名下则有多处房屋,完全有能力解决居住问题。综上,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小姐与鞠先生系夫妻关系,王先生为王小姐之父,谢大娘为王小姐之继母。2002年5月8日,谢大娘(乙方)与K中心(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如下:"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权属乙区A地西区5号楼1302号(两居室)住房一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乙区A地西区5号楼130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77.69平方米,买卖价格按560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为:435064元。第二条,甲方为乙方办理房改房产权证,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乙方承担有关办证费用。按31.2元/建筑平方米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共计:2423.93元。......第四条,乙方如需对本协议项下所购房屋进行交易时,甲方给予配合,并按届时经济适用房交易之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第五条,乙方首付20万元,剩余房款分两年交清。乙方交清购房款后,甲方将房证发放乙方。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谢大娘(乙方)与K中心(甲方)再次签订购房合同,该购房合同上的签订日期为2002年5月8日,实际签订日期为办理房产证手续时,内容如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甲方在乙区A地西区联合建设住宅事宜,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二条,住宅销售价格依据,甲方根据国家机关房改办批准的价格,确定本合同销售住宅的价格。第三条,乙方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乙方所购房屋为5号楼1302号,建筑面积76.95平方米......第四条,乙方所购房屋价格(人民币)每平方米5600元,总金额(人民币)肆拾叁万零仟玖佰贰拾零元整(430920元)。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待发证时据实结算。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需在签订本合同时,交付所购房屋的价款(人民币)430920元。第七条,甲方为乙方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乙方给予配合。......第十条,乙方所购房屋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2013年11月16日,谢大娘取得甲市乙区A地西区5号楼1302号房屋所有权证,其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谢大娘,共有情况无,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审理中谢大娘确认该房屋系与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房屋由王小姐、鞠先生居住。

  2013年9月12日,谢大娘起诉王小姐、鞠先生,要求其二人立即腾退甲市乙区A地西区5号楼1302号房屋。2014年6月18日,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谢大娘的诉讼请求。谢大娘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鞠先生、王小姐以其二人实际交纳涉案房屋购房款并借谢大娘之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为由,将谢大娘、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2015年4月2日,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鞠先生、王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中认定:"本案中,原告方主张借被告之名购买涉案房屋,但并未提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且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认定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同时,涉案房屋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央产房,原告在涉案房屋出售时并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并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因此关于原告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未上诉。2015年5月20日,甲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谢大娘诉王小姐、鞠先生返还原物案件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甲市乙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2295号民事判决;2、发回甲市乙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王小姐、鞠先生将甲市乙区A地西区5号楼1302号房屋腾空,交原告谢大娘、王先生收回。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诉争房屋系谢大娘、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系双方共同财产,其二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虽垫付了涉案房屋购房款,但根据生效判决确认,其并不符合借名买房的条件,对被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已经被生效判决驳回,被告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及相关权能。被告使用房屋系根据原告同意,现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因需自用而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理由正当,但应给予一定腾房时间。就被告所述不具备腾房条件一节,其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予以解决,该情节并非对抗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合法理由,故对此抗辩不予采纳。就被告垫付购房款一节,原告予以确认,并同意返还被告垫付的购房款,后经法院明示,被告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就购房款及相关补偿问题予以反诉,鉴于被告调解意向中除返还购房款外还包含房屋价值补偿问题,在其不反诉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一并处理,被告可就此可另行主张。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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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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