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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取得购房指标是否使用借名买房合同?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阳诉称:2007年,被告因房屋拆迁而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因资金困难无法购买;当时,原告正好想购买一套房屋,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使用上述经济适用房指标、以被告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约定所有权为原告所有,具备办理过户条件后,由被告将其过户到原告名下。此后,以被告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了产权证书,原告实际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及相关全部费用。房屋交付后,原告对其进行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原告支付。2013年被告向原告提出,原告向其支付该房屋市场价值一半的费用,否则不会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丽辩称:房屋产权权利人明确。2006年被告位于宣武的老房子拆迁,因此被告获得了一套房屋。当时考虑到“养子”原告没有住房。因此,孙静出于感情上的原因,决定将房屋先让原告使用。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属被告所有。被告表示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原告。原被告未就购买该房屋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双方不属于借名买房,原告主张房屋过户,没有法律依据。2007年被告在购买涉案房产时,原告之父,本案的第三人答应为被告垫付,此后由被告偿还。现已偿还了第三人10万元借款。综上所述涉案房产的财产权利属被告所有。

三、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杨坤叙述:2007年被告拆迁有2个经济适用房指标,给了原告一个,第一笔首付款10万元是第三人替原告交纳的,之后的房款是原告自己交纳的。这个房屋是被告主动给的,当时说要过户给原告,过了4年多又要30万元。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系父子关系。被告因拆迁取得了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20071023日,被告与北京天鸿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房屋,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320000元,实际结算后经双方认定购房款总额为320000元。房屋交付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该房屋,物业费及水电费一直由其交纳。20091229日,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该房屋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票、补交土地价款票、代收代缴产权登记票由被告持有,房屋的购房款发票、结算通知单、印花税收据由原告持有。

关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问题,原告、被告、第三人均认可购房款由原告及第三人支付。第三人称其对该房屋的出资是为其子原告支付,被告认可购房时未出资。法庭就借款的具体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时间询问被告,被告回答,实际借给了共320000元。没有期限,没有利息约定。为证明还款情况,孙静申请本院调取了中国工商银行的两张国债收款凭证。被告主张两笔款项是对第三人的还款。第三人称其代理孙静取走过一些到期国债,并且款项在取款后都已归还被告。

 

五、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六、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达成了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借名买房案件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约定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认定口头约定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有使用、购房票据的持有等相关情形。上述案件中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时实际出资人系原告及第三人,第三人称自己系替其子原告出资,被告认可购买房屋时自己未出资。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购房款发票、装修票据等原始资料由原告持有,故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约定,双方之间实质上是借名买房关系。被告辩称双方之间系出资纠纷,购房款为自己向第三人的借款,双方之间没有借款协议,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日期、利息等主要条款如何约定。故不可采信。该房屋虽然是因拆迁取得的购房指标,但该房屋现在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政策、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现在符合在京购房的条件,原告请求被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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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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