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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碰到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律师来教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3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借名买房律师处理过很多借名买房纠纷,但是将继承纠纷和借名买房纠纷融为一体的,那就是最近接到的这个案子了。委托人刘女士非常郁闷地找到借名买房律师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希望本律师能为她住持公道。借名买房律师让她坐下来,喝杯水然后再详谈。
 
  原来,刘女士和她的好朋友李女士从小一起长大,感情颇深,彼此之间也非常信任。李女士所居住的老公房拆迁之后,拆迁单位对其予以货币补偿,并提供回迁房作为购买的选择,李女士可以用手中领取的拆迁补偿款以优惠的价格购买回迁房,但是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回迁房购买5年之内是不能对外出售的。李女士的儿子正好需要出国留学,需要一大笔钱,于是李女士希望将该房屋出售,刘女士正好因为家中经济条件很好,手中有不少余钱,希望进行房产投资,双方之间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规定由刘女士出资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归刘女士所有,在政策规定不能转让的期间内由李女士名义持有,但一旦政策规定可以转让,该房屋刘女士可请求李女士随时进行过户。李女士及其丈夫王先生在《借名买房协议》上签了字。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李女士在购买回迁房并进行过户之后不久,因突发车祸,抢救无效不幸逝世,其全部财产由其丈夫王先生和儿子小王继承。刘女士在对好友李女士的不幸逝世表示哀悼的同时,也希望王先生和小王能在回迁房再次过户期满之后,如约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实现当初自己借名买房的目的。然而,王先生却对刘女士提出的过户要求一口回绝,坚持认为当初刘女士打款给李女士只是一种好友间的借款,现在自己愿意偿还本息,但是房屋肯定应该由自己和孩子继承的。无奈之下,刘女士只能向专业律师求助,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名买房律师当即决定,接受刘女士的委托,并立即着手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王先生和儿子小王出庭应诉,并当庭出具了父子两人在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公证书明确约定,儿子小王放弃本案所有房产的继承权,房产由父亲王先生一人继承。王先生认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证法所出具的权威文件,足以证明本案所涉及的房产是由王先生一人继承,他人对此不得提出要求。借名买房律师则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针锋相对地指出,房产继承法律关系和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关系,父子之间的约定在内部有效,但是不能因此对抗第三人,何况,继承人不能继承不属于遗产范围的财产,更不能对属于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这是民法领域的常识。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李女士和刘女士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和刘女士所举证的银行转款记录等足以互相印证,证明双方之间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在事实上早已成立。王先生和小王作为李女士的继承人,在继承其财产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生前所担负的合同义务,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王先生在庭审过程中指出,自己从来没有看过借名买房协议,在借名买房协议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是由他人代签的。借名买房律师当场要求王先生提供自己的签名作为检材,到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直到庭审结束,王先生都没有提供检材,而只是无谓地重复自己的观点。借名买房律师向法庭表示,王先生没有合理理由拒绝配合鉴定,应当视为其已经承认原告方的主张,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中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判决王先生在一定期间内予以配合过户,刘女士对案件的审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借名买房律师特别提醒,借名买房协议目前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如果借名买房的出名人涉及夫妻双方的,应要求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名,以避免未来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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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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