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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律师 对一件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解析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12

案件介绍:

王启超与马晨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312日登记结婚。马晨与崔晓红系母子关系。

20061023日,马晨与案外人李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本案的涉案房屋,该房屋后登记在马晨名下。

后来,马晨和王启超两人因子女的教育及生活问题发生争执,两人经常因为一些琐碎小事发生纠纷。两人的关系开始出现裂隙。

后来,在2009211日,马晨和崔晓红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马晨将上述诉争房屋出售给崔晓红,成交价格为29.5万元,但实际上崔晓红并未支付任何对价款。

2009212日,涉诉房屋登记至崔晓红名下,产权证书上的产权登记人为崔晓红。

后王启超、马晨二人因感情不和,王启超于2014年将崔晓红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马晨离婚,但随后其诉讼请求被驳回。马晨因此知道了崔晓红、王启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知道了王启超已经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崔晓红名下,因此马晨将崔晓红、王启超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092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王启超、崔晓红于2009211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后,王启超、崔晓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无权处分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启超、崔晓红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的取得系于20061023日,而王启超、马晨二人于2002312日登记结婚,因此该诉争房屋应当属于王启超、马晨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王启超、马晨二人发生感情问题后,王启超便将上述诉争房屋出售给了崔晓红,应当认定王启超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同时结合崔晓红和王启超的关系及日后崔晓红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很难认定王启超、崔晓红二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且双方交易的行为亦不符合日常生产生活的交易习惯,在交易房屋后崔晓红并未支付房款的情况下王启超便将该房屋过户至崔晓红名下,不构成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王启超、崔晓红二人应当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其次,庭审中王启超主张该房屋的买卖系借名买卖,因当时存在遗产税的传言,害怕日后老人百年后会交一定的遗产税,为合理避税,才由自己出名老人实际出资购买上述房屋。但是其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法院对其诉讼主张未予支持,于法有据,有事实根据。

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王启超、崔晓红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损害了第三人马晨的合法权益而归于无效,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拨打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的联系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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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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