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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 解析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谢某诉称,谢光远(已去世)是我的父亲,共生育了我和谢某康两子。刘某兰系谢光远的再婚配偶,二人于1994年结婚。2005年,谢光远的单位对本单位职工优惠售房时,谢光远当时没有经济能力购买,而我觉得购房指标浪费可惜且有购房需求,便以谢光远的名义购买了涉诉房屋。随后,我以谢光远的名义与该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分别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购房款6万元,以POS机刷卡的方式支付购房款265962元。房屋交付后,我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此后,房屋一直由我使用,并由我缴纳相关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费用。综上,我认为涉诉房屋属于我所有,谢光远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当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刘某兰、谢某康将我借父亲谢光远名义购买的涉诉房屋过户到我名下。

  2、被告辩称

  被告谢某康辩称,谢某所述属实,同意其诉讼请求。购房款确系谢某所出,谢光远也留有手写的证明说明款项的来源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被告刘某兰辩称,我与谢光远之间的财产约定仅限于物品,不包括房产;涉诉房屋是为了改善我与谢某的问题,我说买的。购房款是我们三人凑的,谢光远问我要了两次钱,每次两万。谢光远手上也有我的钱,他说他一共给了谢某8万元。

  二、法院查明

  涉诉房屋是谢光远自其单位分得。2005年9月30日,谢某以现金方式交纳购房款6万元。同年10月24日,谢光远退休前所在单位与谢光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325962元。同日,谢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了剩余购房款265962元。2007年4月28日,谢光远取得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

  2008年5月8日,谢光远书写《谢某购房产权证明书》,上载明:2005年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建有田园风光雅苑经济适用住房,卖给住房未达标的全体职工,谢光远有购房资格,但没有钱购房,为了不损失购房权利,将此事告诉两位儿子,谢某获悉,考虑成家需要房子,就筹借钱款,以其父亲谢光远(因谢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名字向学校购买了涉诉房屋,所以发给的房产证中房屋所有权人为谢光远,而不是真正购房者谢某,因此,谢光远再次表明,今后需要办理改换房屋所有权人为谢某,到时其他子女等人,不得异议,特此证明真正购房者是谢某,房屋所有权人应归还谢某。郑重起见,谢光远再次说明:涉诉房屋真正购房者是谢某而不是谢光远,所以应当将房屋所有人谢光远改为谢某。

  2005年3月22日,谢光远与刘某兰在公证处办理《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上载明:我们二人是夫妻婚姻关系,现我们自愿对各自财产约定如下:一、我们二人各自名下的存款及其他物品归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我们二人各自所欠债务由个人承担,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院判决

  刘某兰、谢某康协助将涉诉房屋过户至谢某名下。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谢某与谢光远在购房时虽无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但谢光远2008年出具的证明明确该房屋系谢某出资及借名购房的事实。刘某兰虽主张谢某所支付的购房款是其所出,但未提交证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谢某所提交的转账凭证、谢光远出具的证明,同时佐以购房款票据、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证的持有情况及房屋占有使用情况等因素,可以认定该房屋系谢某以谢光远的名义出资购买,谢光远与谢某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关系,故谢某有权要求谢光远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现谢光远已去世,其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办理至谢某名下的合同义务应由其其他第一顺序继承刘某兰、谢某康承担。谢某要求二被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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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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