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房改房 >

直系亲属借名购买房改房发生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宋果称:我原系X社职工,1994年7月退休。1998年之前我一直居住在X社分配的宿舍,交一定租金。1998年单位福利分房,分给我2号房屋。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4平方米,由我一次性交清房款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一直在此居住。北京市房改房政策规定,房屋产权人必须是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我因1994年子女接班政策户口转回东北老家,由宋甘甜(我女儿)接班户口进京,因其与我在同一个单位,单位提出暂时把房产证写在宋甘甜名下,等我户口进京时再办理过户手续,并承诺写在宋甘甜名下不影响其在单位的福利分房名额,单位也确实陆续给宋甘甜提供了二次分房机会。2007年我户口迁入北京,要求宋甘甜一同办理过户手续遭拒,但其一直享受无房补助费。诉讼请求:判令2号房屋归我所有,宋甘甜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我名下。

  二、被告辩称

  宋甘甜称:宋果起诉与事实不符,本案房产系我独资购买,与其无关。宋果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请求予以驳回。

  三、审理查明

  宋果与宋甘甜系父女关系。宋果原系X社职工,1994年7月其退休,宋甘甜接班入职X社。根据当时政策,宋果的户口由北京迁回原籍,宋甘甜的户籍迁入北京。1998年,宋果填写《职工申请购房表》申请分配住房,单位分配给其2号房屋。之后X社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因宋果户籍在外地,故以宋甘甜名义购买。2001年11月28日,宋甘甜与X社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买卖契约,约定以成本价购买2号房屋,房价款55796.18元。宋甘甜交纳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2002年,宋果入住2号房屋,此后至今该房屋一直由其使用。2004年12月6日,房屋所有权证下发,登记所有权人为宋甘甜。2007年,宋果的户籍迁入北京。

  2007年5月18日,宋甘甜申请无房户补贴以及相关待遇,申请书称“2001年在总社公有住房分配中,我父亲宋果分到两居室。由于宋果户口不在北京,该两居室以我的名义购买。现本人申请无房职工住房补贴”。

  2008年11月18日,宋甘甜、宋果共同签署声明:“住房产权为宋甘甜,其父亲宋果。宋果享受无房补贴,现申请领取无房补贴。今后产生的一切此房产纠纷、住房补贴纠纷与X社无关,家庭内部解决”。同日,宋果出具说明:“2号房,经全家一致同意由我来领取无房补贴,此房的产权人为宋甘甜,由此产生的一切房产及补贴纠纷与X社无关,为家庭内部自行解决”。

  宋甘甜一次性领取1991年9月至2012年1月的无房购房补贴100456元,此后至今每月领取1000元无房购房补贴。宋甘甜称2007年的申请是应单位需求而写,单位以“政策”为由向其发放无房补贴,向宋果发放未达标补贴,因为如反之单位将多发补贴10万元。

  现房屋买卖契约和购房款收据在宋甘甜处,房屋所有权证在宋果处。同时,宋甘甜称宋果2007年迁户口时自其处借走房屋所有权证,至今未还。就购房出资一节,宋果称在其家中交给宋甘甜现金6万元,让宋甘甜去单位交款,宋甘甜予以否认,并称其当时已自己工作10年,有一定积蓄,房款全部由其出资,双方就所述事实,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另查,宋果1998年12月基本工资为543.7元。

  四、法院判决

  1、登记在宋甘甜名下2号的房屋应为宋果所有;

  2、宋甘甜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宋果名下。

  五、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宋果与宋甘甜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从房屋原始来源来看,2号房屋系单位分配给宋果的福利房。后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宋果因子女接班户籍迁出北京,仅因此缘由无法以自己名义购买此房。宋甘甜在2007年申领无房补贴的申请中写明“由于宋果户口不在北京,该两居室以我的名义购买”,2009年其填写的申请表中亦写道“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70无房平方米”,其与宋果共同声明“宋甘甜按无房领取补贴。如家庭出现纠纷个人自负”,后其实际领取的也是无房补贴。2008年宋果、宋甘甜签署的声明及宋果出具的说明与上述内容虽有出入,但这只是申领补贴过程中的文件,且“家庭内部解决”、“经家庭商议一致同意”等字句表明宋果与宋甘甜另有约定。宋甘甜辩称2007年的申请系应单位需求而写,单位为省钱向其发放无房补贴,无证据佐证。房屋从入住至今,一直由宋果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亦由其持有。综合考虑房屋原始来源、双方向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表达的意思、购房时双方的经济能力、房屋权益的实际享有者、宋甘甜至今领取无房补贴等事实,足以认定宋果与宋甘甜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2号房屋由宋果实际出资购买。双方系直系血亲,基于感情及信任,就此事无书面约定也合乎常理。现宋果要求确认2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宋甘甜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

分享到:

上一篇:借名购买房改房判决有效继续履行

下一篇: 律师点评借名购买房改房之请求确权之诉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