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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父母名义购买父亲单位自管房引发的纠纷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蒋女士起诉称:2006年,我和丈夫作为实际出资人,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父亲单位出售的一套单位自管房,购买诉争房屋时,母亲口头承诺,房屋所有权归我夫妇所有,之后房产证办下来后,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父亲的名字,因为我们的关系和母亲曾经承诺过,我也没有要求母亲办理过户手续。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已达到200万元左右,父母亲年龄也已经80多了,但是母亲准备将该套房屋以遗产的方式,分配给我的兄弟姐妹,我找母亲多次商量都没有结果,为了给我夫家一个交代,我只能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我夫妇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蒋母答辩称:购买诉争房屋时,蒋女士出资那是因为蒋女士资助我们两位老人购房而出的钱,并非是蒋女士夫妇要买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6年3月,蒋老爹单位对外出售本单位自管房,但是需要单位职工才能购买,当时蒋老爹有子女4人,蒋女士是大女儿,已经结婚。蒋母当时很像购买自管房,但是当时又没有资金,便称谁出钱买房,谁就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后经一家人商量,蒋女士决定出钱购买。后又蒋母和蒋女士一起去蒋老爹单位看房,房屋总价款为30万元,但是蒋女士只凑到28万元,便向母亲出具借条,借款2万元,遂由母亲和蒋老爹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产证也顺利的办下来了,所有权登记人是蒋老爹,蒋女士碍于父母这层关系,也没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后随之时间推移,房屋价格大涨,现在诉争房屋已值200多万了,蒋母也已经80多岁了,准备将诉争房屋作为遗产分配给所有子女,但是蒋女士不同意,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另查,诉争房屋一直是由蒋女士夫妇居住使用,并且购房的所有票据都是由蒋女士保管的,在审理过程中,将老爹也出具了一份说明。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诉争房屋归蒋女士夫妇所有。

  五、另查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确实是蒋老爹夫妇的名义购买的,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人也是蒋老爹,但是实际出资购房的确实蒋女士夫妇,且蒋女士夫妇一家人从收到房屋后一直都居住在诉争房屋内,且蒋女士夫妇持有购房的相关票据和资料,所以可以认定是蒋女士夫妇借蒋老爹的名义购买的诉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对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物权登记在谁名下,就应推定谁为物权权利人。但在登记人之外的其他人对物权权属提出主张时,该登记并非系当然认定物权权属的唯一证据,而应在审查权属异议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后,据实作出认定。本案蒋女士对诉争房屋有异议,所以审理本案,就不能只看产权证登记在谁名下,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票据,和蒋老爹提供的说明,内容为:“在购买诉争房屋时,我将买房的事情告知四个孩子,其中大女儿蒋女士表示愿意个人购买,我和老伴签字是因为我单位规定必须要单位职工才能购房,因此,是我们签的字。” 所以结合本案购房款、相关税费均由蒋女士夫妇支付,此后案涉房屋由蒋女士夫妇装潢、居住使用等事实,可以确定诉争房屋是蒋女士夫妇购买,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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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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